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体系研究课题组,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译 页数:497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标准体系研究课题组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osha.gov)所载信息资料编译而成。主要包括美国《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以及绝大部分涉及机电行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涵盖了职业健康与环境控制,个人防护设备,消防,压缩气体设备,材料的处理与储存,机械及机器防护,手动与便携式动力工具及设备,焊接、切割及硬焊,特种工业和电气设备共十类具体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 本书可作为安全管理部门、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了解、掌握、研究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的重要参考书。 由于原法规经过多次修订,导致文中多处图、表号不连续,编号也不统一,此译作为了便于读者与原文对应,也未对图号、表号等进行统一编号,保留了原文的编号,由此给读者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第二部分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子章节A 总则 1910.1 目的与范围 1910.2 定义 1910.3 标准发布、修改或撤销申请 1910.4 本节内容的修改 1910.5 标准的适用范围 1910.6 援引部分 1910.7 国家认可检测实验室的定义和要求 1910.8 《文书工作缩减法案》中的OMB管理编码 子章节B 对现有联邦标准的采用和扩展 1910.1l 目的与范围 1910.12 建筑业 1910.15 造船业 1910.16 海岸及海运码头 1910.17 生效日期 1910.18 现有联邦标准的修改 1910.19 关于空气污染物的特殊规定 子章节G 职业安全与环境控制 1910.94 通风 1910.95 职业性噪声接触 1910.97 非电离辐射 1910.98 生效期 子章节J 个人防护设备 1910.132 总要求 1910.133 眼部与面部的保护 1910.134 呼吸系统的防护 1910.135 头部防护 1910.136 职业性足部防护 1910.137 电气防护装置 1910.138 手部防护设备 1910章子章节I附件A 详细信息的参考文献(非强制性) 1910章子章节I附件B 关于危险评估与个人防护设备选择的非强制性遵守指南 子章节L 消防 1910.155 本节的范围、适用性及定义 1910.156 消防队 1910.157 手提式灭火器 1910.158 供水管与软管系统 1910.15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910.160 固定消防系统 1910.161 固定式灭火系统,干化学灭火剂 1910.162 固定式灭火系统,气态灭火剂 1910.163 固定式灭火系统,喷水与泡沫灭火剂 1910.164 火灾探测系统 1910.165 员工报警系统 1910章子章节L附件A 消防 1910章子章节L附件B 国家统一标准 1910章子章节L附件C 消防文献的详细情况 1910章子章节L附件D 1910章第156节援引部分刊物 1910章子章节L附件E 防护服的测试方法 子章节M 压缩气体设备 1910.169 储存罐 子章节N 材料的处理与储存 1910.179 桥式起重机与龙门起重机 子章节O 机械与机器防护 1910.211 定义 1910.212 对所有机器的总体要求 1910.213 木工机械的要求 1910.215 砂轮机械 1910.216 橡胶和塑料工业用研磨机与压延机 1910.217 机械式压力机 1910.218 锻造机 1910.219 机械式动力传输设备 子章节P 手工工具、手提动力工具及其他手持设备 1910.241 定义 1910.242 手工工具及手提动力工具和设备总则 1910.243 对手提动力工具的防护 1910.244 其他手提工具和设备 子章节Q 焊接、切割与硬焊 1910.251 定义 1910.252 总要求 1910.253 氧气 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 1910.254 电弧焊接与切割 1910,255 电阻焊 子章节R 特种工业 1910.262 纺织行业 1910.263 面包房设备 1910.264 洗衣机械与操作 1910.266 伐木作业 子章节S 电气设备 1910.301 简介 1910.302 用电系统 1910.303 一般要求 1910.304 布线设计与保护 1910.305 常用接线方法、元件与设备 1910.306 特殊用途设备与装置 1910.307 危险场所(分类) 1910.308 特殊系统 1910.331 范围 1910.332 培训 1910.333 工作规范的选择与使用 1910.334 设备的使用 1910.335 员工安全保护装置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第1节 简介第91-596号公法第91届国会参字第2193号法案1970年12月29日通过2004年1月1日修订本法案通过授权强制实施据本法案制定的标准;通过帮助和鼓励各州自行努力以确保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通过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以确保工作中的人们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并达到其他目的。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本法案可以“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之名引用。第2节 国会调查结论和目的(a)国会查明,由劳动环境引发的工伤和疾病,从产量下降、工资损失、医疗费支出及残疾补偿救济金等方面给州与州之间的商务带来沉重负担,成为商务发展的障碍。(b)国会声明,其目标是通过行使其权力来规范各州之间和与外国的商务活动并提供全面的福利,确保美国所有的劳动者都有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并通过下述措施保护人力资源:(1)鼓励雇主和雇员努力减少其工作场所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的数量,激励雇主和雇员开创新的并且完善现有的旨在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项目;(2)规定雇主和雇员在实现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但又相互关联的责任和权利;(3)授权劳工部部长制定适用于影响州际商务的事务的强制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并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审议委员会以实现本法案规定的裁决职能;(4)基于雇主和雇员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的主动行动取得的进展;(5)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研究,包括对有关心理因素的研究,并发展用以处理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的创新性方法、技术和方式;(6)探索发现潜伏性疾病的途径,确定疾病与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因果联系,并由于职业健康标准产生的问题常常不同于职业安全所涉及的那些问题而进行有关健康问题的其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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