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袁彦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02出版)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 编 页数:310
前言
2003-2007年的五年,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五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工作,不断把我国在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劳动保障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政策,各地出台了一大批地方劳动保障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劳动法》为基础、以相关重要法律为骨干、以有关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使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呈现了依法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近年来,我国继续推动并巩固了“两个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内容概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什么样的人需要进行就业登记?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什么内容?什么样的人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如何进行失业登记?何种情况下可以注销失业登记?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职业指导工作包括哪些内容?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哪几种?什么是职业中介机构?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书籍目录
一、促进就业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对违反者如何处罚?2 什么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3 什么样的人需要进行就业登记?如何进行就业登记?4 就业登记包括什么内容?5 什么样的人需要进行失业登记?6 如何进行失业登记?7 何种情况下可以注销失业登记?8 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制度?9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10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11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2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哪几种?13 什么是职业中介机构?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14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15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16 职业中介机构的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17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些什么?对违反者如何处罚?18 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19 什么是境外就业中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有哪些义务?20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办理?21 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22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些什么?23 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自身须具备什么条件?24 用人单位能否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的文艺演出?2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哪些条件?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具备什么条件?26 哪些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书?27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28 对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29 什么是就业援助?30 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包括哪些人员?31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怎么规定的?32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能提供哪些政策扶持?33 符合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有哪些?34 符合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要提交哪些材料?35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包括哪些?36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37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是什么?贷款用途包括哪些?38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和额度是多少?39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的微利项目包括哪些?40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41 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42 企业破产后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如何计发?43 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职工如何安置?二、职业培训与教育三、劳动合同四、集体合同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六、工资分配七、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八、劳动争议处理九、养老保险十、失业保险十一、医疗保险十二、工伤保险十三、生育保险十四、社会保险经办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十六、行政争议处理
章节摘录
一、促进就业32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能提供哪些政策扶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政策支持:(工)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工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工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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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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