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中国劳动 作者:本社 页数:251 字数:198000
前言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对于矿山这种高危行业来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正确与否对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重大。据统计,在各类矿山事故中,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实践证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条件,是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必须做好抓实的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矿山安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全面提高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和识灾、防灾、避灾自救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我们特组织全国各有关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大专院校与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以及生产一线的安全技术人员编写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统编教材”。本套教材囊括了矿山特种作业的18个工种:瓦斯检查工、煤矿安全检查工、信号把钩工、电机车司机、空气压缩机操作工、井下爆破工、绞车操作工、测风测尘工、尾矿工、矿井排水泵工、通风安全监测工、矿山救护作业人员、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操作工、耙(装)岩机司机、通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每一工种分为培训考核统编教材、复审教材和考试习题集3册;全套教材共计54册。本套教材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强。本套教材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相关的新规程和新标准为主要编写依据,既全面介绍了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反映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最新要求;又注意了内容的创新,注意吸收矿山安全生产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二是实用性、技能性、可操作性强。本套教材针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点,本着少而精、实用、适用的原则,内容深入浅出,语言通俗易懂,形式图文并茂。为便于培训教学,每一工种都有配套的考试习题集。考试习题集的大题量、多题型也为各安全培训机构建立题库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三是指导性、可读性、实效性强。培训教材在全面反映教学大纲要求的同时,插入了一定量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复审教材以事故案例为载体,融入安全技术知识,避免了与培训教材在内容上的重复,并注重增加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新的事故预防理论和技术等新知识。本套教材是全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最佳培训教材与复审教材,还可作为矿山基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矿业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的参考用书。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中国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兖矿集团安全培训中心)、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介绍了矿井排水泵工应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全书共八章。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常识、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矿井排水系统、矿用离心式水泵、水泵电气知识、水泵安全运行知识、救护与职业病预防、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可作为矿井排水泵工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教材,也可供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干部及相关技术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矿井安全生产技术 第一节 矿井地质与矿井涌水 第二节 矿井开采与主要生产系统 第三节 矿井主要灾害与防治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矿井排水系统 第一节 矿井排水概述 第二节 矿井排水系统的组成 第三节 《煤矿安全规程》等对矿井排水的要求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矿用离心式水泵 第一节 矿用水泵的分类及型号 第二节 矿用离心式水泵的结构与原理 第三节 矿用离心式水泵的联合运行 第四节 水泵附属设备 复习思考题第五章 水泵电气知识 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对供电的要求 第二节 电动机及供电电缆 第三节 启动及控制设备 复习思考题第六章 水泵安全运行知识 第一节 排水泵工的基本要求与安全管理 第二节 矿用水泵的安全操作与经济运行 第三节 矿用水泵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 第四节 相关危险有害因素控制 第五节 水泵常见故障及处理 复习思考题第七章 救护与职业病预防 第一节 自救与互救 第二节 现场急救 第三节 职业病预防 复习思考题第八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矿—180 m水平水泵房火灾事故 案例二×矿—300 m水平淹井事故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损失。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也是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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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排水泵工》由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彭伯平主编,黄奂果、李汉良副主编,黄增良、肖丹、曾敏参与编写,李总根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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