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9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吴亚平/国别: 页数:189
前言
“维护劳动者权益金袋鼠丛书”出版面世迄今已逾4年。令人欣慰的是,这套薄薄的“口袋书” 系列丛书,以其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专家评析入情入理、案例收集丰富典型而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读者的青睐与好评,出版后一直热销不衰,已多次重印。 自2000年“维护劳动者权益金袋鼠丛书”出版后,应广大读者的呼吁和要求,我们又先后推出了“金袋鼠丛书·政策问答系列”“金袋鼠丛书·政策法规专辑系列”等,共计出版了50余钟“金袋鼠”系列图书。“金袋鼠丛书”凭借其面向老百姓、面向职工大众的政策普及性读物的定位和权威、通俗、简明、实用的特色而成为一个优良的图书品牌,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其中“维护劳动者权益金袋鼠丛书”还在2002年荣获第十三届“中国图书奖”。 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与老百姓利益休戚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以往的相关政策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与补充。“金袋鼠丛书”作为以指导百姓和职工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顾问和指南,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基于此,我们再次组织专家对“维护劳动者权益金袋鼠丛书”进行了补充、修订,同时更名为“金袋鼠丛书·权益维护系列”。希望本丛书的再版能为广大读者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并继续成为您职业生涯中的好帮手、好顾问。
内容概要
《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以其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专家评析入情入理、案例收集丰富典型而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读者的青睐与好评。
书籍目录
就业权益维护1.招工录用分数线,女性为何高出60分2.这种“区别对待”,就是性别歧视3.丈夫离职,岂可牵连妻子4.女儿超生违规,怎能开除母亲5. 只因性别不同,合同未能续签6.劳动合同岂可限制婚姻自由7.未婚先孕虽不对,端掉饭碗也不该8.生育自主权利岂能被剥夺9.“五年内不准领、养小孩”的条款无效10.计划外生育该谁负责11.违规生育不上班,按旷工除名不当12.执行厂规厂纪应从实际出发13.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14.怀孕女工私拿货款3元,作解除合同处理不妥15.王小玲孕期反应严重不能上班,该以旷工除名吗16.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能解除吗17.孕期女工严重违纪,劳动合同能解除吗18.怀孕女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19.王幼云的劳动合同终止后还能续签吗20.孕期女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21.李红美的劳动合同能终止吗22.不能解除哺乳期内女工的劳动合同23.崔幺妹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却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不应被解除24.五金交化公司不能解除与刘青芳的劳动合同25.企业裁员,不能裁减“三期”女职工26.企业要裁我,我该怎么办27.未签订合同的女职工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福利权益维护28.男女同工,就应同酬29.男女教师的工资缘何有差距30.女职工也有住房权“三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维护3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32.为什么女职工有劳动禁忌范围33.女职工为什么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34.不可安排女职工从事钢材装卸35.不能让女职工从事拆除脚手架的劳动36.女职工经期不宜从事低温作业37.不能强迫经期女职工野外勘测38.孕期女职工不能安排哪些工作39.她调换岗位要求合理合法40.怀孕女职工不宜三班倒41.企业安排怀孕7个月女职工上夜班违法吗42.孕期女职工不能从事有毒作业43.不是职工不听话,而是企业在违法44.职工拒绝加班就得扣工资吗45.妊娠反应强烈,允许请假吗46.哺乳期女工被安排重体力劳动后果严重47.婴儿铅中毒,责任由谁负48.小张的婚假能补休吗49.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50.产假该休多少天51.产假能提前休吗52.厂里规定“产假45天”违法吗53.女职工休哺乳假工资不能停发54.法定哺乳时间哪能减半55.企业合并,女职工权益不能吞并56.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能随意撤销57.集体企业女职工同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58.乡镇企业也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生育保险权益维护59.什么是生育保险60.生育保险费用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61.女职工少的单位也必须参加生育保险62.男职工的妻子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63.职工个人不缴费,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吗6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受工龄限制吗65.企业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怎么办66.实行日工资制的女职工怎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7.下岗女工生育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8.企业承包,生育保险待遇不能取消69.企业实行生育费用包干对不对70.生育医疗费用不能实行定额报销71.职工个人要负担部分 生育医药费吗72.生育时的营养药费能报销吗73.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74.流产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75.计划外生育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76.领取生育津贴后还能领工资吗77.产假期满患病休假享受病假待遇78.产假不能和病假合并计算医疗?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王媛芳是某市漂染厂女职工,2003年6月27日经厂方批准前往在广州某部队服役的丈夫处探亲。此时王已怀孕六个月。到广州后身体一直有病,经医院诊断为妊娠中毒、浮肿,医生开具了病假证明。探亲期满后,王媛芳病情未好转,随即写信向厂劳资科请病假,厂劳资科不仅不予批准,反而写信催她立即返厂上班。王收信后,又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续假条寄回厂里。 2003年10月20日,王在广州分娩。2004年1月3日产假未满就返厂上班。该厂认为王媛芳病休虽有医院证明,但不符合工厂规定。按厂规厂纪,职工休长病假需经厂医务所签字,劳资科审查,主管厂长批准。厂方对王媛芳的病假证明和请假不予承认,决定对她作除名处理。王媛芳对厂方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该厂撤销了对王媛芳的除名决定。 【评析】这是一起因执行厂规厂纪引发的对女职工除名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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