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8月1日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金袋鼠丛书编委会 页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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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等等。
书籍目录
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17)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国发[1991]33号)(28)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国发[1995]6号)(3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国发[1997]26号)(35)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28日国发[2000]8号)(38)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年12月25日国发[2000]42号)(4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国函[2001]79号)(54)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4年5月13日国函[2004]35号)(70)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4年5月13日国函[2004]36号)(8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10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120)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1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18日劳社部发[2000]13号)(131)二、参保与缴费(13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138)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国发[1998]28号)(14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48)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5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15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16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劳社部发[2001]3号)(16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3月11日劳社部发[2003]6号)(16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劳社部发[2003]7号)(16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5日劳社部发[2003]15号)(16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4月30日劳社厅函[2001]122号)(17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2001年12月30日劳社厅函[2001]286号)(17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2002年3月22日劳社厅发[2002]2号)(17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年5月27日劳社厅函[2002]186号)(18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年7月31日劳社厅函[2002]239号)(18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劳社厅发[2003]12号)(19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3日劳社厅发[2003]16号)(19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2003年7月8日劳社厅函[2003]317号)(19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劳社厅发[2003]20号)(200)三、个人账户管理(2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劳社部发[2001]13号)(2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2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年9月23日[2002]后联字第3号)(20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3月3日劳社部发[2003]4号)(21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劳办发[1997]116号)(2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26日劳社厅发[1999]142号)(2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24日劳社厅函[2001]115号)(2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2001年9月10日劳社厅函[2001]198号)(2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劳社厅发[2001]5号)(22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2002年2月4日劳社厅函[2002]27号)(231)四、退(离)休与养老保险待遇(23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23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237)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发[1980]253号)(24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 ]141号)(245)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2号)(249)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发[1986]26号)(251)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1983年5月23日国办发[1983]39号)(252)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1983年12月15日国办发[1983]96号)(254)中共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总政治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6日中办发[1986]32号)(2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摘录)(2001年2月24日国办发[2001]14号)(2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年7月5日国办发[2001]50号)(26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摘录)(2001年9月23日国办发[2001]70号)(2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国办发[2004]9号)(265)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2年12月10日劳人老[1982]10号)(267)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1983年5月16日劳人老[1983]20号)(272)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83年8月27日劳人老[1983]34号)(277)劳动人事部贯彻执行《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84年2月12日劳人老[1984]3号)(280)劳动人事部关于延长老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年龄意见的复函(1985年1月22日劳人老函[1985]3号)(282)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9日劳人老[1987]2号)(28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中组发[1988]9号)(284)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27日人退发[1990]005号)(28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组通字[1990]24号)(287)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288)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 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1992年10月14日组通字[1992]27号)(28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年11月7日[92]侨内会字第020号)(290)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1996年11月29日人函[1996]286号)(292)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11日人函[1996]295号)(29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人发[1998]56号)(29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 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1999年2月13日组通字[1999]11号)(29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2日劳社部发[2000]2号)(2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10月9日劳社部函[2000]171号)(29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劳社部发[2001]21号)(30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1月14日劳社部发[2002]3号)(30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6日劳社部发[2002]5号)(30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人发[2002]51号)(3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年5月30日劳社部函[2002]97号)(305)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2002年6月10日人函[2002]67号)(30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2年8月16日劳社部发[2002]16号)(30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2003年4月22日劳社部函[2003]59号)(30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劳社部发[2004]2号)(309)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摘录)(2004年2月6日综治委[2004]4号)(3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 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日劳社部发[2004]11号)(3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劳社部发[2004]24号)(3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2月24日劳社厅函[1999]12号)(3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1999年11月8日劳社厅函[1999]137号)(3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2000年5月25日劳社厅函[2000]69号)(3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年11月30日劳社厅函[2000]143号)(3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2001年2月2日劳社厅函[2001]13号)(3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8日劳社厅函[2001]44号)(3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年5月11日劳社厅函[2001]125号)(3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5日劳社厅函[2002]174号)(3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20日劳社厅函[2002]179号)(3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23日劳社厅函[2002]185号)(3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30日劳社厅函[2002]190号)(3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25日劳社厅函[ 2002]323号)(3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核定问题的复函(2003年4月16日劳社厅函[2003]230号)(3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2003年7月7日劳社厅函[2003]314号 )(3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2003年7月7日劳社厅函[2003]315号)(3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10月15日劳社厅函[2004]343号)(32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2005年4月19日劳社厅发[2005]126号)(327)五、社会化管理与服务(3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9日中办发[2003]16号)(329)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1996年11月8日劳部发[1996]371号)(336)劳动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劳部发[1998]69号)(33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劳社部函[1998]176号)(34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劳社部函[1999]42号)(3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劳社部函[1999]49号)(3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1999年6月1日劳社部函[1999]123号)(34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2000年4月18日劳社部发[2000]9号)(34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30日劳社部发[2003]20号)(35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的通知(2003年7月17日劳社厅函[2003]337号)(3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2日劳社厅发[2004]8号)(367)六、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年金(37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37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37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3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388)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39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40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27日财社字[1998]6号)(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号)(417)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3月5日劳社部发[2003]5号)(4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劳社部发[2004]25号)(4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劳社部发[2004]32号)(431)
章节摘录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区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 (三)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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