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培训辅导教程

出版时间:2006-1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  作者:朱秋平 编  页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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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每天约有2 000多家新办企业诞生,但也有70 9/6的新办企业生存发生困难或倒闭。在新办企业的存活和消亡的交替之中,创业者们经历了创业的艰辛和磨难,感受了创业成功的喜悦,“自强不息”的精神不断激励着创业者去努力拼搏,创出自己的一片天下。  当前,全社会正热切关注着创业者,各级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营造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为创业者提供各种扶持政策和服务,“期盼创业者创业成功”已经成为所有支持创业的人们的共同心声。我国经济迅猛的发展又为创业提供了大量发展机会,但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存在,使创业的成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创业培训”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推出的重点项目,旨在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在从事了多年创业培训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信息,经过总结研究,由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上海分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和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编写了本教材。针对真正具有创业意愿和具备创业基本条件的微小型企业的创办者,通过培训坚定创业信念,学习创业知识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创业的能力。  本教材的内容包括了创业基本要素的评估分析、创业条件的准备、企业申办的操作、创业基本知识技能、创业的生存问题和解决办法及创业实训六个单元,分为创业的准备阶段和创业的生存阶段两大部分。创业准备部分,使创业者了解创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如何去准备这些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申办自己的企业。创业难,守业更难,生存问题是企业创办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创业生存部分告诉创业者要正视困难和寻找克服困难的办法,使企业逐步走上正常运作的轨道,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

内容概要

  《创业培训辅导教程(初创篇)》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分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据上海创业培训入门阶段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本教材从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的角度出发,以准备创办小企业的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全面完整地讲述了创办小企业所需的核心知识与实用技能,对于培养学员的自我意识、参与意识和实干精神,掌握创业技能,以便能在社会生活中随机应变地进行创业活动有很好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本教材内容分为两部分六个单元,主要内容包括:创业基本要素评估分析、创业条件分析和准备、开业申办手续、开业技能准备、创业生存阶段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创业实训等。  本教材由朱秋平、周卫民、贾新国、徐本亮、张泽平、彭世荣、宋晓满编写;朱秋平统稿;张晖明、韩文亮、和法礼审定。  本教材可作为创业培训入门阶段培训与考核教材,也可供社会各界希望了解创业活动,有志自主创业的人员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创业准备阶段第一单元 创业基本要素评估分析第一节 创业基本条件及评估第二节 创业者的心理准备第三节 创业失败的原因和成功创业要遵循的原则第二单元 创业条件分析和准备第一节 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第二节 撰写创业计划书第三节 启动资金准备第四节 经营场地选择第三单元 开业申办手续第一节 适合微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第二节 企业申办第四单元 开业技能准备第一节 客户服务第二节 员工聘用第三节 财务管理第四节 营销推广第五节 物资采购第六节 质量控制第二部分 创业的生存阶段第五单元 创业生存阶段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第一节 创业者对生存问题的认识第二节 创业生存阶段的常见问题第三节 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第四节 创业应该注意的问题第六单元 创业实训第一节 创业实训的意义第二节 创业实训基地的选择和创业实训的内容

章节摘录

  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不同形态的企业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设立,这是不同企业形态相互区别的一个依据。公司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合伙企业须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同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在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时,需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济组织区别开来。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类似,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显著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成立;个体工商户则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则根据不同情况,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29条)。第三,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四,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的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的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坚持这种标准。  三、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根据《民法通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有关个人合伙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迥然不同,公司必须依公司章程为成立的基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要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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