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商业 作者:尚国 页数:462
内容概要
这就是最有效的基础管理,这就是百年企业的不败秘笈。这是一本编得很细很全面很实用的最新版合同范本大全。包括:买卖合同,人力资源管理合同,借款、担保、抵押合同,赠与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转让、增(减)资合同,承揽合同,运输、保管仓储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技术、专利合同,图书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行纪、居间及其他合同十六类合同范本。科学规范,全面系统,高效实用,现用现查。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买卖合同 商品买卖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屋买卖协议书 机械试用买卖合同 机器买卖合同 汽车买卖合同 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 汽车电机电器产品买卖合同 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 凭样买卖合同 食品(成品)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生猪、鲜蛋、莱牛(羊)、家禽买卖合同 粮油批发交易合同 家具买卖合同 建材买卖合同(卫浴洁具类) 建材买卖合同(橱柜类) 建材买卖合同(布艺类)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第三章 借款、担保、抵押合同第四章 赠与合同第五章 企业租赁合同第六章 合资、合作合同第七章 企业转让、增(减)资合同第八章 承揽合同第九章 运输、保管仓储合同第十章 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章 技术、专利合同第十二章 图书合同第十三章 承包合同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五章 物业管理合同第十六章 行纪、居间及其他合同
章节摘录
1.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乙方外主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产质物必须是投保财产。甲方不办理保险的,乙方有权依法代办,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质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于发生事故之E1起15日内,书面通告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乙方可以用保险赔偿金提前收回债权,不足部分由甲方及/或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3.质物因自然灾害、被窃、被抢劫等事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质物或赔偿。并且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须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 4.质物因乙方保管不善发生毁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等事项,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质权的实现 1.担保债务到期前,质物权利到期需收取(兑付)的,乙方有权收取或兑付,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2.债务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将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及权利兑现或转让所得价款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继续清偿。 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须经乙方同意。 3.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乙方外的其他当事人隐瞒质物共有、争议,或抵押、转让质物,或申请(或接受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情形的,应承担主债权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或该当事人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同时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甲方或其他当事人不遵守主合同及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3.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公症机关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主合同的任何合法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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