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商业 作者:郑淑娜//刘沛//徐景和 页数:428 字数:385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宣传、贯彻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我们组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法司和稽查局的部分领导和专家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书。本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品安全法》法律文本和有关立法背景资料,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是《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逐条作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是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文书示例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查处违反本法的行为提供范本;第四部分是《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本书的编写,力求内容全面、系统、准确、实用并通俗易懂,极具权威性。本书不仅是食品安全法律培训指定教材,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F_作人员执法必备用书,还可以作为院校师生、专家学者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参考用书。除此之外,本书还可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做到正确理解、执行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三部分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文书示例 立案申请表 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案件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第四部分 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节录) 二、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 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 规定的,不得进口。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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