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创新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  作者:聂影,吕月良,沈文星 著  页数:360  

内容概要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创新》根据福建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内容,以及市场经济要求的内在制度的完善上,首先从福建以及南方集体林权制度的变迁和重构,介绍和总结了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在初始产权界定上的经验和努力,具体为第一章:福建南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与重构。紧接着,《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创新》依次从配套体系建设上展开.介绍并总结了福建在如何建立市场体系、降低交易成本、进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体系建设上的经验和努力,具体内容为,第二章:林木、林地交易市场构建;第三章:林木处置权与林木采伐限额制度;第四章:福建省林业合作组织模式探索;第五章:福建林业融资体系构建与完善;第六章:福建林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完善。最后,总结介绍了福建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对林业建设特殊性的考虑,在林权改革中如何考虑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列为第七章:福建集体林区的生态保护与利用。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福建南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与重构第一节 林权制度变迁一、我国林权制度变迁历程二、福建省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历程三、福建省林权流转政策基本概况第二节 林权、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分析一、林权的涵义二、林权流转的涵义三、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分析四、林权流转属性的意义第三节 福建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一、森林资源的外部性及资源的稀缺性二、林权流转政策的现实需求第四节 林权流转政策体系构建一、林权流转政策体系框架总论二、林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三、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研究四、林权流转的客体研究五、林权流转的方式研究六、林权流转的合同条款研究七、林权流转的程序创新八、林权流转监管九、林权流转法律救济制度第二章 林木、林地交易市场构建第一节 林木、林地交易机制一、林木、林地交易机制二、福建省林木、林地交易机制第二节 福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市场现状一、交易市场作用探讨二、福建森林、林木、林地市场建设的现状和经验总结第三节 福建森林、林木、林地市场的构建一、森林、林木、林地有形市场交易平台二、森林、林木、林地市场规则三、培育森林、林木、林地交易中介组织第四节 福建林木、林地交易方式和程序选择一、林木、林地市场交易方式二、福建林木、林地交易方式三、林木、林地交易程序第五节 林木、林地估价与交易价格一、林木、林地交易价格二、林地交易价格及其评估三、林木交易价格及其评估第六节 福建南平森林林木林地交易实证分析一、林木林地交易市场分析二、林木、林地交易方式中的利益分配第七节 林木、林地交易方式构建一、制定交易制度规范流转行为二、组建林权交易中介服务组织三、加强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第三章 林木处置权与林木采伐限额制度第一节 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木处置权一、改革背景……第四章 福建省林业合作组织模式探索第五章 福建林业融资体系构建与完善第六章 福建林业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完善第七章 福建集体林区的生态保护与利用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福建南方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与重构  二、福建省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迁历程  (一)福建省林权流转政策历史沿革及其评析  1.山林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重视山林权处理工作。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了土地改革中对山林的处理原则。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要求“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土地改革工作,将地主的森林和一般的大森林,按照土地改革法第16、18条分别处理之”。“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尚未明确划定林权的森林,其较大者应明令公布为国有财产,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专管机关切实负责管理保护。零块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16条之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福建省从1951年5月起,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结合土地改革进行山林权处理试点。1951年9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没收地主的山林及其直接使用于山林生产的房屋与生产工具;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团体和工商业家的山林及各种族山、众山;征收富农出租给农民经营的山林;保护雇、贫、中农的山林不得侵犯;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归国家所有。二是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除收归国有者外,均应加以分配。便于一户经营的分给各户所有;不便于一户经营的,参照当地习惯分给数户共有或自愿结合的组所有,或分给一乡、一村共有。分配山林以原经营山林之乡、村、户为基础,依照山田多少比例,在乡与乡、村与村及农民之间适当的抽补和调剂。属于防风、防沙、防洪、护路、护堤、护村、示航、有关国防等性质者,以及风景区之山林,皆不得分给私人所有;规模大的收归国有,规模较小的归乡或村人民所有;地主购买农民的“青山”,由农民协会收回统一分配,酌情照顾原出卖“青山”的农民。山林处理办法还对山林折合田亩的计算方法和山区划分阶级成份的补充事项作了具体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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