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  作者:王菊芳 编  页数:657  字数:600000  

内容概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调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依法推进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全面提高林权争议调处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满足全社会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解决林权争议方面的法律需求,作者编辑整理了《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书。    此书收录了自土地改革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有关林地、林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时间和类别进行了规范整理,是一本资料较全、实用性较强的工具书。深信此书对全国林权争议调处人员分析判断和正确处理林权争议,对广大群众了解林业历史,提高林业法律知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75年)(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节录)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第一部分 实体规定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3955年8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节录)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号主席令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1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主席令第73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程序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9日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 行政法规  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2008年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  ……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文件 第二部分 中共中央发布的文件 第三部分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 第四部分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文件 第五部分 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部分 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部分 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区土地改革时期政策法规

章节摘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节录)  第一章 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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