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  作者:国家林业局林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页数:68  

内容概要

  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分重视。党的十七大将其列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深入改革试点地区考察工作。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并多次召开会议,提出了许多重要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4月17日、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分别召开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6月8日,正式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深刻阐明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调整完善了政策措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的颁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3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作出的又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既是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我国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对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和耕地改革一样载入中国的史册。

书籍目录

序一、综述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回顾2.《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3.《意见》的起草过程及基本框架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什么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6.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7.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8.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二、明晰产权9.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10.如何落实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11.如何处理集体林权已经确定经营主体的历史问题12.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是什么13.如何正确理解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14.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的操作程序15.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应注意的问题16.如何确定林地林木发包方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18.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有何规定19.如何做好实地勘界工作20.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如何规定21.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哪些22.核发林权证有何规定三、放活经营权23.如何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24.如何放活商品林经营管理25.公益林经营管理有何规定26.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如何确定四、落实处置权27.林权流转的含义28.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权有何规定29.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有何规定30.如何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31.如何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五、保障收益权32.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33.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有何规定……六、组织领导附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后记

章节摘录

  一、综述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并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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