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马太广 页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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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公司的社会,公司数量的激增和跨国公司的惊人发展都使公司制度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制度发展到21世纪,其关键问题是如何富有效率和守法经营。成功的企业都是富有效率的,而失败甚至破产的企业多是不依法经营甚至是违法经营的。世界范围内经济危机或金融海啸背景下大公司丑闻的频发更使社会关注的目光聚焦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有两点,一是设置科学合理的公司机关及其权限配置,二是公司内部建立起一个监督守法经营的体制。而无论从哪一点来说,作为公司执行机关的董事都处于中心的位置,特别是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今天。 公司董事握有公司经营大权,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和董事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内容概要
本书聚焦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及中国法的展开。基于董事责任制度对于现代公司治理重大意义的认识,从综合的视点出发,在制度、理念及实务方面,以董事义务和责任的构成特别是董事的责任追究为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有机构成、责任追究的机能、责任制度的问题点及解决方法,展开中国董事责任追究的实务、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同时参考外国法的理论和实务进行比较研究。本书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探索今后董事责任的应然制度,得出立足于现实的具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从而完善防止违法、提高经营竞争力的公司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马太广,1953年10月生,辽宁阜新市人,曾为知青、军人、警察、调研员。1987年获得辽宁大学文学学士,后任中共阜新市委秘书、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政治部主任,1994年国家公派高级访问学者、日本大阪大学客员研究员,1997年日本神户大学法学硕士,2003年日本神户大学法学博士,现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现代型诉讼。出版译著《判例所表现的商法法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先后在《神户法学杂志》、《六甲台论集》、《法学杂志》、《中国商法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树立商法观念开展商事审判》等论文三十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编 董事的责任 第一章 中国公司法董事义务概说 第一节 近代中国公司法 一、清朝公司法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二、中华民国公司法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 第三节 中国公司法制定的意义 第四节 中国公司法中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第五节 中国公司法的董事义务 一、一般义务 二、具体义务 三、特殊义务 第六节 小结 第二章 与日本公司法董事义务的比较 第一节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一、日本法的规定 二、与日本法的比较 三、董事义务的阶段论 第三章 中国翻日本公司法董事民事责任的概观 第一节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一、中国公司法董事的责任 二、日本公司法董事的责任 第二节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一、中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存在 二、中国证券法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四、实务方面的对应 五、日本公司法的规定 六、比较探讨 第四章 董事的范围 一、董事的范围 二、未担任董事的人的责任 三、公司负责人的范围 四、比较研究第二编 追究董事责任 概说 第五章 监督纠正和追究责任的主体 第一节 由董事长来监督纠正、追究责任 一、日本法的规定 二、中国法的规定 三、比较 第二节 由一般董事要求追究 一、日本法的规定 …… 第六章 被追究责任的董事的行为 第七章 追究董事责任时适用法令的范围 第八章 法人格否认与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十章 责任追究方式相关制度 第十一章 责任免除制度第三编 董事责任制度中国法上的展开 第十二章 董事责任制度中国法上的展开 第十三章 中国董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 第十四章 中国董事责任制度研究结束语
章节摘录
二、中华民国公司法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民国初始,《公司律》与其他一些清代法规因为与共和国体并不抵触,被认定为继续有效而仍可援用,直到1914年1月13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了近代中国的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条例》,同年3月颁布了《商人通例》。1914年的《公司条例》分为总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罚则,共有6章、251条,其内容和篇幅较之10年前的《公司律》均有较大的变动和增加,并于同年9月起实施。① 《公司条例》中关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第4章第4节董事和第6章罚则之中,构建了现代公司董事义务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的条文包括:公司因正当理由不论何时,得以股东会议开除董事。如无正当理由而开除之,董事得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但董事无正当事由而告退,于公司有不利时,对于公司宜负损害赔偿之责(第156条解任及损害赔偿)。第158条规定董事得各自代表公司,并指出条例第28、31、32条和第33条的对股东禁止从事同类营业、办理公司营业事务、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公司对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董事也准用。第162条规定:董事得监察人之允许,得为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为商行为。第163条则规定了董事的注意忠实义务。第164条和第165条则规定了股东会决议控告董事的诉讼申请人、呈控期限、诉讼担保、损害赔偿、公司诉讼代表人等事项。罚则中第248条和第249条分别列举了对公司执行业务之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及清算人处以罚款的各项事由,共计21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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