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黄再再 页数:320 字数:317000
Tag标签:无
前言
保险的意义 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 生时做死时的准备; 父母做儿女的准备; 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的准备; 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 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 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不能做到这三步的人,不能算做是现代人。 ——胡适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当数海上保险。在公元14世纪,海上贸易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冒险行为,经常会遇到海难和海盗袭击,人货损失严重。一些意大利沿海城市的商人们为了避免损失,开始创立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随着贸易量和经济活动中风险的增加,这些组织逐步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之后,随着海上贸易的中心从地中海区域转移至大西洋沿岸,海上保险的中心也逐渐转移到英国。1871年,英国制定《劳合社法》,出现了最早的保险公司。商人们通过商会和协会等自律组织形式,逐步建立了交易规则,把承接风险者称为保险人,把转移风险者称为投保人,把转移风险的交易称为保险,将交易费用称为保险费。由此,现代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并成为基本的风险管理手段和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保险法可以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个部分。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重点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了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其又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保险法的修订涉及面广,势必会对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保险法可以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个部分保险合同法以保险合同关系为规范对象,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保险业法以商业保险经营者为规范对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市场准入、保险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保险中介监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既有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也有保险业法的内容。
作者简介
黄再再,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分别在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从事法律合规工作,现为国浩律师集团保险法律部律师。在《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中国诉讼法判解》、《中国司法鉴定》等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要点·案例·法条速查指引浮光掠影看保险法(代序)第一编 保险法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要点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点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要点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要点四:保险合同的范围 第二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要点一: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要点二:保险费的补交 第二节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要点一:如实告知的主体与方式 要点二:体检与如实告知 要点三: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要点四: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要点五: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的限制 第三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 要点: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出险后提供材料的义务 要点:未履行出险后提供材料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要点一:保险人对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 要点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要点三: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的方式与程度 要点四: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减轻 要点五: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免除 第二节 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要点一:近因原则 要点二:保险事故 要点三:理赔时限 要点四:免赔的计算 要点五:索赔时限 第三节 保险诈骗的处理 要点: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要点:不利解释的适用情形第二编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 保险中介 第七章 保险代理人 第八章 保险经纪人 第九章 保险公估人附:新旧保险法对照表
章节摘录
保险业法以商业保险经营者为规范对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市场准入、保险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保险中介监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既有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也有保险业法的内容。 一、从四个基本原则看保险合同法 在保险合同法中,有四个基本的原则。这四个基本原则是整个保险合同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理解了这四个基本原则,也就把握了保险合同法的基本脉络。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指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高于普通合同的诚信态度来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我们知道,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代民商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有时甚至被称为“帝王规则”①。在保险活动中,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要更加高于普通的民商事活动,所以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订约或者履约的全部重要事实,要求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以高度的诚意、精诚合作的精神来从事保险活动,要求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像关注自己的利益一样关注对方的利益。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的原因是保险交易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风险变化情况却是最清楚的。投保方可能利用自己更了解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优势,影响保险人的风险估算;另一方面,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投保人难以理解,而且,投保人对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与赔偿条件是否苛刻等情况也难以全面了解。保险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优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信息交换充分的制度体系,
编辑推荐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新旧保险对照表。 要点,案例,问题提示,法条链接。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