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98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 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配套规定法律文书附录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术语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作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去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资格。条文注解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成为中国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开始就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直到死亡。法律规定了公民出生时间的计算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则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医院出生证明可以参照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实用问答01 出生的法律判断标准是什么?关于出生的时间的确定标准,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等。不过,独立呼吸说为通说,根据这一观点,所谓出生,是指与母体完全分离,而能独立呼吸,保有生命,至于脐带是否剪断、胎儿是否啼哭在所不问,其应具备的要件为“出”与“生”,两者缺一不可。所谓“出”,也就是与母体分离。所谓“生”,也就是保持其生命而出(否则谓之死产),至于保持生命的时间长短,对于判断是否出生不具有法律意义。对于出生时期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