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页数:342 字数:2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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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作者准备停笔之时,关于本书的书名颇踌躇。民法解释学一语,在历史上与民法学是同义语。关于民法解释适用的方法,只是其内容之一部分。而主要内容是学者对实定法及其他法源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即所谓法源论,以及学者运用解释方法针对判例事实或设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即所谓解释论。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至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在德国及我国台湾,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学名下进行讨论。正如渡边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藉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既探究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该法则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而自己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并不是民法解释学者最根本的任务。按照渡边洋三教授的意见,民法解释学乃是微观的学问。它以民法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分为三编,即沿革编、理论编和方法编。其逻辑思路,是由远而近,由抽象而具体。在理论编先介绍一般方法论,再介绍一般解释学,然后讨论民法解释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所讨论的,是对一切科学均适用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解释学则是人文科学所应适用的基本方法;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只是(民)法学领域所适用的方法。这一编是全书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基础,有的部分特别难懂。因此,作者建议,对从事法实务工作的读者而言,不妨先重点阅读第三编各章,以求掌握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技术。然后,再回过头来阅读第一编各章,以扩充自己关于民法解释学的历史知识;最后,如有兴趣和可能,则阅读第二编各章,以充实自己的基础理论,以求能够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从事民法解释适用的实践,能够熟练、正确地运用民法解释适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避免恣意的解释和方法之滥用。对从事民法教学、理论研究的读者和民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而言,最好是依照本书顺序阅读,自不待言。
作者简介
梁慧星(1944~ ),四川青神人。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民法解释学为一门实践科学,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受到重视,并从传统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解释学的沿革 第一章 罗马时期的民法解释学 第二章 中世纪的民法解释学 第三章 法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四章 德国的民法解释学 第五章 20世纪民法解释学的新发展第二编 民法解释学的理论 第六章 一般方法论 第七章 一般解释学 第八章 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 第九章 民法解释的客观性 第十章 民法解释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第三编 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方法 第十二章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第十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第十五章 利益衡量论主要参考著作
章节摘录
这一时期,罗马已成为拥有辽阔领土的大商业国家,相应地罗马法已转化成为规制地中海世界的物资流通的商业社会的世界性法律。这一时期,罗马共和政体已是徒具形式,属于共和政体末期。 这一时期的法学者的基本活动方式,与前一时期并无太大差别,作为法学者所处理的新领域,是属于所谓名誉法的关系。曼里尼乌斯(前149年执政官)、尤里乌斯·普洛特乌斯(前142年执政官)、波普尼乌斯·默基乌斯·斯卡乌沃拉(前133年执政官、后任大神官)三人,被称为“市民法的创立者”。这时,由于针对具体的个别事件的解释例的积累,学者致力于从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原则,相对于前一时期的“约款法学”,被称为“法原则法学”。由于罗马的势力扩大到整个地中海,公元前2世纪末开始,发达的希腊文化迅速影响罗马社会上层,希腊哲学辩论术对法学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促进了罗马法解释学的发展。例如,定义、分类、类、个体等概念,得到运用。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将希腊的辩论术运用于法律实务中,其理论不能不对法解释学的方法产生影响。同时,通过万民法的形成,希腊的自然法(jus思想、衡平(aequitas)思想被罗马法学者所接受,成为法解释活动的指针。 值得注意的是,紧接发展期的是古典期即罗马法解释学的最发达时期,但罗马法解释学的基本结构和性格,如针对现实的性格,在不损害法的安定性前提下的灵活性,作为世界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诚实信用为基准的解释方法等,在发展期即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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