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实体法关系初探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灿平  页数:340  

前言

  大学,离不开学术。教学和学术构成大学两个最为核心的部分,如果说教学是大学生存之本,那么,学术就是大学发展之源。惟学术,方能推进学科之发展,促进教学质量之提高。高水平的学术,乃高质量的教学之保证,乃一流大学之必备条件。大学应该尊重学术、倡导学术。大学之学术成就,为大学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学术研究,也离不开大学。蔡元培先生曾言:“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之圣殿,大学应该为研究学术提供制度保障和精神环境,使大学成为学者的精神家园,为社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知识财富。此外,大学的学术研究,不能忽视那些以学术为理想、追求学术的莘莘学子,他们是大学学术追求永远充满活力之所在。天津财经大学一贯坚持以提升学术水平为先导,积极地探索、完善各项措施,营造天津财经大学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鼓励真正的学术创新。经过五十多年的历史积淀,天津财经大学在会计、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色。近年来,法学院依托本校自身的学科条件和优势,将法学研究与金融、财税、证券等学科的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开展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研究,形成了法学与财政、金融相融互渗的研究特色,涌现出一批颇具影响的学术成果。《天津财经大学法学学术文库》就是其集中的体现。这些作者都具有博士学位,他们年轻、充满朝气,追求学术。本文库就是他们多年来追求学术之成果荟萃。学术研究永远没有完美之点,但是必须回答出:你的学术思想、学术贡献是什么。是为序。

内容概要

本书以刑法与民法在性质、责任、解释等方面的差异、界限之比较分析为核心,兼顾对刑法与民法制裁、规范、方法之探讨及实务之应用,主张民法不法(侵权)乃“侵犯私权”,而犯罪之本质为“侵害刑法规范法益”,以“客体区分说”和“新结构犯罪构成说”界分侵权与犯罪。本书提出了刑民责任交错方面关于惩罚性赔偿、罪过区分等疑难问题的新见解,提出了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方面确有操作价值的新规则,对刑民重要关联用语如“占有”、“合同”、“扶养”、“家庭成员”等,也进行了新的探讨。本书还讨论和界定了几类最为疑难的实务问题:数额标准在刑民区分中的作用与功能;以不法手段实现民法权利行为之定性;不当得利、不法给付、遗失物与刑法侵占之关系。

作者简介

  陈灿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硕士中心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曾在法院工作近10年,从事过多年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获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002-2003年度,入选中国与欧盟司法合作项目,被公派英、德、法等国留学近一年,获高级培训证书。
  独著《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于2004年1月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独立编著《刑事司法协助专题整理》并于2007年6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独立撰写的论文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年度论文二等奖(全国第8名),2002年、2007年两次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二等奖。在《法学》、《知识产权》、《刑法论丛》、《光明日报》理论版、《法制日报》理论版等国家级核心报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加过多项省部级课题之研究。

书籍目录

引论:刑民实体法关系研究状况、价值、方法与进路 第一节 研究状况  一、境外研究状况简介  二、境内研究状况简介 第二节 研究价值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二元论方法  二、类型学方法  三、社会学方法   四、比较研究法 第四节 研究进路第一章  性质与界限:刑民实体法关系界说(上) 第一节  民法不法与刑法犯罪的起源与本质  一、民法不法与刑法犯罪的起源  二、民法不法(侵权)的本质  三、刑法犯罪之本质 第二节 刑法的多维特性  一、关于刑法的公法、私法属性之争  二、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后盾性、保障性 第三节  民法不法与刑法犯罪之实体法界分  一、“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之评析  二、“客体区分说”和“新结构犯罪构成说”之提倡  三、新标准之应用实例第二章  责任与制裁:实体上的刑民关系界说(中)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责任带来的若干问题  一、问题所在:民法如何有了惩罚性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定位  三、扩展性分析:民法之补偿性与刑法之惩罚性 第二节  单位犯罪和严格责任扩张带来的若干问题  一、单位犯罪主体扩张之限制   二、法人犯罪中的替代责任带来的问题  三、严格责任扩张带来的刑法问题  第三节  刑民制裁中的若干交错问题  一、追缴与收缴、没收  二、刑法追缴与民法善意取得  三、“涉案的第三人合法财产”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四、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和落实 第三章 解释与适用:刑民实体法关系界说(下) 第一节  刑民解释与适用之异同性概说 ……第四章 实务界分:若干涉刑民实体法关系之司法疑难探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性质与界限:刑民实体法关系界说(上)  第一节 民法不法与刑法犯罪的起源与本质  刑民实体法关系中,民法、刑法的发端起源,民法不法、刑法犯罪之本质,二者在法制史发展过程的源流与关系,实乃无可回避之首要问题。  一、民法不法与刑法犯罪的起源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其实并未能用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从现已发现的大量少数民族的法律文献看,远在氏族部落时期,带有强制性的、成文的行为规范就已出现。持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观点的学者,大都引用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这句话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但他们忽视了恩格斯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大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并不包括已出现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观点明确,论证比较充分,文字流畅。在刑法民法实质的探讨、刑法的补充性、刑民制裁措施中的交错问题、刑法解释技术的特殊性等理论问题以及若干实务问题上具有创新性。  ——王作富教授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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