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田平安 编 页数:295
前言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创设于1998年12月。当时,我在当校长。民事诉讼法教研室几个干将来找我,说了他们想成立一个研究机构的初步打算,要我支持。出于事业、出于吸引人才、出于发展学校的需要,当时,我一改表态谨慎的习惯,毫不犹豫地表态:坚决支持。并嘱咐:赶快写个报告交上来上会研究。果然,不出一周,报告交上来了,我立即让校长办公室列进校长办公会议程。会上讨论,一致通过。但按照学校的惯例与既定的政策,该研究所成立之后没有编制、没有财政支持、没有办公地点。尽管我内心还真有点想为所的成立开点绿灯,但作为一校之长的我必须“一碗水端平”。自此,西南政法大学又一个“三无”民间研究机构诞生了!为壮声威扩大影响,干将们一致让我出任研究所所长。权衡再三,我同意了。有人说,全国第一个从事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机构的诞生,是几个热衷于民事诉讼事业的积极分子的心血来潮。我认为并无不当,但不十分准确。历史上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无不都是几个人、几十个人或一群人的“心血来潮”。但这个心血来潮却深深根源于一定的时代和一定的背景。没有一定的背景,“热血”终会变凉,“潮涨势必潮退”。但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从成立至今,虽然也有坎坷也有曲折,但它毕竟坚持下来了。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是时代的产物:民事诉讼体制以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浪潮洗净了它的摇篮;它也必须承担起历史赋予它的使命:繁荣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促进中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交流,引领中国的民事诉讼领域乃至整个诉讼法学领域的司法改革,昌隆中国社会的法治构架。该所成立后秉承其历史角色,主要开展了三方面的学术活动:一是加强国内外学术机构及研究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使中外民事诉讼法学界能互通有无、取长而补短;二是积极参与和组织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创造、取得集中交流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机会,为中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相互借鉴提供较为稳定的渠道;三是组织、出版《比较民事诉讼法》年卷,梳理本所的研究成果,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提供借鉴、吸收本所之最新研究成果的渠道。《比较民事诉讼法》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发表了两卷:1999年卷在经费条件的限制下,为保证刊行质量,采取了内部刊行的方式,以邮寄的形式赠、售给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机构和学者;2000年卷则采取了公开形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刊行出版。它们获得了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致认同和好评。命运多舛。世纪之交,因人事变动,本所研究活动受累,《比较民事诉讼法》2001年卷和2002年卷流产,其他研究项目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作为全国首家比较民事诉讼研究机构,它对内立足于西南政法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群体,对外广泛吸纳国内外民诉学界的精英和佳作,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其发展不应当也不可能受制于个别人事变动的影响。
内容概要
本选题是由田平安老师主编的《比较民事诉讼论丛》的第3卷,包括民事诉讼专题研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研究三部分,收录“美国律师调解人:如何处置利益冲突”、“论自认”、“环境诉讼诉的利益研究”、“论诉权正当性及其功能价值”、“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比较论”、“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自认”、“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论小额诉讼程序”等14篇民事诉讼领域的论文,这些论述即论及当下比较热门的问题,也有对传统观点进行的比较性研究。这是一本纯学术论著,就本领域而言,具有较大的学术研究价值和出版价值。
书籍目录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代序言)【民事诉讼专题研究】 1.美国律师调解人:如何处置利益冲突 2.论自认(上) 3.加拿大民事案件管理的强化 4.环境诉讼诉的利益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 5.论诉权正当性及其功能价值 6.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比较论 7.中国与加拿大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兼论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8.理性的生活方式与西方现代判决理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9.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自认 10.自由心证:概念辨析与司法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 1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审前程序比较 12.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法要件构建 13.中英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比较分析 14.论小额诉讼程序《比较民事诉讼论丛》稿约
章节摘录
[民事诉讼专题研究]1.美国律师调解人:如何处置利益冲突从常理来说,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的居中劝告、帮助、启发,最后寻求一个双方均接受的共同方案,从而平息纠纷的活动。显然,调解人是绝对中立的。律师如果参加调解,就存在一个身份的问题:既是调解方又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的竞合必然导致利益的冲突。在美国,大约有25个律师委员会所提供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意见都提到了律师调解人及其必须面对的利益冲突问题。早期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是迥然不同的。然而,最近几年,各州更倾向于认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律师调解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做法。四个州法院业已修订了职业道德规则,用立法形式体现了这种趋势。最新的观点还涉及律师调解人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调解前和调解后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问题。1994年,美国律师协会修订了《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以明确律师在执行“法律相关事务”时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及其他规则。如果各州律师主管机关采纳了这一示范性条款,就可能影响律师调解人调解前及调解后的行为,并且也会要求对律师权利的限制进行新的公示。通常,必须禁止律师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多方当事人。《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起草者解释说: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忠实是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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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事诉讼论丛(2009年卷)》编辑推荐:美国律师调解人:如何处置利益冲突论自认(上)环境诉讼诉的利益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理性的生活方式与西方现代判决理由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自认自由心证:概念辨析与司法运用论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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