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立新 编 页数:333
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是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感谢中国法学会领导和研究部的信任,让我主持这个课题,使我有机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经过一年的研究,我带领的课题组完成了研究计划,将研究成果提交给中国法学会,同时也期望这个研究成果对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参考。 我系统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始于1990年。在此之前,我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曾经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有所了解。不过,那时候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并不多,积累的实践经验也不足。1990年1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审判员,接触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怎样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随后,又积极参与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名义向起草这个行政法规的小组提出过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这个行政法规实施之后,我认真研究、积极宣传其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建议有关高级法院积极采纳其规定,作为审判一般侵权案件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参考,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我进行深入研究,多次参加立法研讨会议,提出意见,并且写进了修改的第76条之中。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作为主要参加者,对于如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作为一位重点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学者,我特别关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深入进行研究,有比较深刻的体会。因此,我在2008年申报这个科研课题并最终获得批准,以至于有了这个全面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制度的机会。
内容概要
本书针对我国道路交通道路事故责任的现状,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系统探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责任形态、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内容。
作者简介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背景和立法展望 第一节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从《民法通则》第123条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一、《民法通则》前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规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76条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第76条的评价 一、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背景 二、新条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三、适用新条文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应当采取的对策 第四节 展望《侵权责任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内容 二、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优势和缺陷 三、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补充的内容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一般表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界定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各种要素 一、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要素概述 二、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各种要素的内涵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 第一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及现行归责原则体系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二、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何种归责原则 第二节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适用多重归责原则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和调整范围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一般理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构成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违法行为中行为的解读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第七章 特殊责任的承担及责任减免规则第八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举证责任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背景和立法展望。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须首先明确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这种研究。同时,研究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也必须首先明确这种法律制度的立法前景。只有这样,才能够明确要研究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研究的目标是什么。因此,我们在开展本课题研究之前,必须首先进行这样的研究。 第一节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业并不发达、机动车保有量不高、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总量也不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并不突出。据统计,从1953年中央决定发展中国汽车工业、建设第一汽车制造厂开始,1955年全国汽车工业产量仅有61台,到1958年中国汽车产量快速跃升到1.6万台,1966年达到5.6万台,1968年退回到2.5万台,直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汽车销量仅为14.9万台。1978年,全国民用汽车只有135.84万辆,汽车千人保有量为0.5辆,在全球排名第140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社会进步日新月异,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道路交通事业和机动车制造业上,发展特别迅猛。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为16,571万辆。其中汽车约为6122万辆,与2007年相比,一年增加了425万辆,增长7.47%;摩托车约为8886万辆,与2007年相比,增加176万辆,增长2.03%。2009年4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宣布,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7亿多辆,一季度平均每天增加3.2万辆,1.6升以下汽车增幅明显。
媒体关注与评论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还要对此进行完善。我们研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度体系基本上是成功的,确定的基本规则是正确的,是适应我国实际需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同时也还要补充更多的具体规则,使之更加完善。在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作出的规定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我认为,制定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全面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则,是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制体系的极为重要的机会。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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