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程琥,侯丹华 著 页数:254
前言
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柑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地削弱了司法的权威,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已成为目前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武发布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意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引入不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审判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审判方式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措施。
内容概要
法律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该社组织编写的这套《热点难点案例判解》系列丛书,可以说是一次案例研究的较好尝试。这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例编选精当。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的挑选是一件见水平、费工夫的工作,典型案例、热点难点案例不等于奇案怪案,而是蕴涵了法学原理,也富于实践指导意义的实践精华。本丛书案例编选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精当贴切,并注重社会效果,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的进展。第二,案例分析深入。本丛书的案例研究,准确抓住案例的核心点,鞭辟入里,富于创新,析案思路清晰敏捷,不但透了案例中的法学原理,还能进一步引申新理论,发现新问题,这就对实务工作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第三,编写队伍整齐。这套丛书的编写者,都是审判一线的庭长、副庭长,并都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说,都是专家型、学者型的法官。他们熟悉审判工作,也勤于思考,热爱学习,善于研究。
作者简介
程琥 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出版《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历史法学》、《发达国家立法制度》、《热点难点案例判解——工伤保险》、《模拟行政审判庭》等个人专著,参与编写《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海洋行政执法》等十余部著作,发表论文八十余篇。研究方向:行政诉讼实务、法社会学、司法改革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
书籍目录
1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2 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未改变登记内容的补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 被生效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采信后的房屋登记行为仍具有可诉性5 与房屋连续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6 承租人以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7 妻子以房屋登记行为侵犯夫妻共有房产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8 继承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权属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9 房屋登记机关对依法查封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应予撤销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予驳回 ‘11 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行为与生效民事判决抵触的应予撤销12 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无效13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14 房屋所有权登记被撤销后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15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公证书的地位和效力16 房屋多重买卖中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认定17 擅自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办理的转移登记应予撤销18 离婚后房屋连续转移登记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应予撤销19 房屋继承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20 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21 查询房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2 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23 房屋公摊面积登记错误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24 房屋登记混合过错下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衔接25 注销房屋产权证不是行政处罚行为26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27 房屋登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
章节摘录
1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 ——高某某不服某市建设委员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同一房产先后与高某某、吴某某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获得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高某某对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的重复登记备案行为不服,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9年9月15日,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国际商住别墅城1期c型3086号房屋卖与高某某,并于1999年10月27日在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2000年8月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又与吴某某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将该房屋卖与某某。2000年9月26日,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高某某对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的重复登记备案行为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职权现由某市建设委员会行使。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内容之一。好的案例研究,沟通了理论和实务。学术界从案例析理论,增进学术研究;实务界以理论析实践,推进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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