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岳卫 页数:245
前言
岳卫君在日本留学十余年,回国后就职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特别是保险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本书可谓其学术研究积淀的一个展现。本书研究的内容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日本的保险合同中基于同一保险事故发生了数个请求权时,究竟应如何处理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本书所研讨的几种情形,其各自相异点颇多,用完全相同的理论予以一律地解决显然相当困难,因此本书以最大的努力寻求每一个问题的最合理解决方式。本书的部分研究内容目前虽然可能仅为日本保险法之特有问题,然而我相信,该类问题将来势必会发生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现代保险法的国家。从此意义出发,相信本书的研究成果将对中国保险法的立法完善、保险实务的解释适用以及学术研究发展起到相当大的推进作用,期望着本书能为中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内容概要
本书以日本最高裁判所等的若干判决为中心,针对日本已出现的几个重要的请求权调整问题,从判例、学说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虽然就我国保险实务现状而言有些问题略有超前,但针对我国可能发生的问题,书中都予以了详细的说明,并提出了相关的借鉴意见。书后还附上于2008年5月通过、6月颁布的日本新《保险法》的中文译文。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我国保险实务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路径参考。
作者简介
岳卫,1970年1月生,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商法,特别足保险法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在《立命馆法学》、《南京大学学报》、《南开学报》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多篇,并担任《保险法评论》执行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让与担保设定人与让与担保权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起 二、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 三、保险利益的所在与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 四、相关保险金的调整 五、结论第二章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一、问题的提起 二、最高裁判所判决及意义 三、基于被保险人请求权放弃的保险人免责理由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五、货运人缔结的以货主为被保险人之货运保险的情形——代结尾第三章 高度残疾保险金请求权与死亡保险金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起 二、高度残疾保险的意义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请求权与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的关系 四、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请求” 五、自杀引起的死亡——代结尾第四章 损害保险金请求权与搭乘者伤害保险金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起 二、损益相抵的法理 三、一般的保险与损益相抵 四、搭乘者伤害保险与损益相抵 五、搭乘者伤害保险与抚慰金斟酌 六、结论第五章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中被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起 二、研究的前提 三、自赔责保险的意义与特征 四、直接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五、最高裁判例中所体现的直接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最高裁判例评析 七、结论附:日本《保险法》(2008年6月颁布)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让与担保设定人与让与担保权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二、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法定担保物权不仅在内容上存在种种限制,在权利实现上也存在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程序。例如,日本现行成文法上,除去能够进行登记的机动车、船舶等物体外,就动产而言,没有能使债务人(担保设定人)保持对担保目的物占有状态的担保物权。而就不动产而言,债务人虽然可以利用抵押权来保持对不动产的占有,同时达到担保的目的,但无论在权利设定还是实行上,手续都非常繁琐,所需成本也较高。为了规避这些难点,出现了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债务人在得以保持对担保目的物占有的基础上,将该目的物的所有权移转至债权人处,而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够取得对该目的物实质上的所有权。其中,如何对让与担保中所有权移转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即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问题,是让与担保法的根本问题,它直接决定着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决定着让与担保设定人与让与担保权人之间以及其与各自的债权人乃至一般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到与保险法的关系上,该问题的结论直接影响着保险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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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判例•学说•借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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