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甄贞 编 页数:272
前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选择。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给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明确了奋斗目标。新的时期,检察机关承担着新的考验和艰巨的历史使命。一、充分发挥首都区位优势。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越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检察工作,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必须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实践,更加自觉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用实践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优越性。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国地方检察机关中,地位较独特,其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的特殊政治地位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能够及时地了解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同时履行职责本身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和示范效应,备受全国各地的关注。高检院、北京市委都要求北京检察机关要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两个表率”,走在全国检察机关前列,激励和鞭策我们要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意识,各项工作都要走在前列,与首都的地位相适应。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抗诉标准为原第185条,即“(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修改后的抗诉标准为第一百七十九条,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新民事抗诉标准仍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事实证据认定有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审判人员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书籍目录
劳动争议 闫惠萱申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工会劳动争议抗诉案 周立柱申诉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劳动争议抗诉案 闫华申诉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于荣芹申诉勾印忠、北京安行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展恩柱申诉刘守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婚姻、继承纠纷 李莉申诉林冠离婚纠纷抗诉案 张利贞申诉张德林等四人继承纠纷抗诉案农村土地、房屋纠纷 李秀玉申诉芦兴旺承包经营权纠纷抗诉案 张桂春申诉刘瑞亮土地互换合同纠纷抗诉案 杨枫申诉张宝春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 徐全宝申诉王秀敏相邻关系纠纷抗诉案城市房屋纠纷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诉钱维平、赵红、王永强、陆源宇、轻鑫工程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 张朝阳申诉李贵明、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北京京都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申诉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张朝银申诉北京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张永海等三人居住权纠纷抗诉案 于荣富申诉北京大光明电器有限公司腾退房屋纠纷抗诉案 袁桂娣申诉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租纠纷抗诉案建设工程纠纷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申诉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抗诉案 张淑玲、王志国申诉王志强、魏凤权其他承揽合同纠纷抗诉案 祝天忠申诉席铁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王在船申诉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抗诉案借贷、欠款纠纷 赵玉芹申诉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北京市鑫达万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诉北京金建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抗诉案 重庆市中佳实业有限公司申诉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李向澄申诉北京怀柔科太科技开发公司欠款纠纷抗诉案证券、担保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申诉四通集团公司、四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纠纷抗诉案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诉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票据纠纷 代理纠纷 运输、保险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章节摘录
综合分析此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意见(法院一、二审意见)认为,工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闫惠萱与工会发生的争议,应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意见)认为,闫惠萱与所在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双方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此案不受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第三种意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闫惠萱在门头沟工会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人俱乐部的身份为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工人与所在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闫惠萱虽然没有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过错不在闫惠萱,且有证据证明其与所在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分析,第三种意见,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情况。首先,终审裁定根据中组部文件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上文提到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与工人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部门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终审裁定引用内部政策性文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显属不当。其次,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失公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本身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导权,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考虑到此种情况,并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本案案情,闫惠萱已与工会及下属工人俱乐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理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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