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科学视野下的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雄文  页数:226  字数:186000  

前言

  中国在30年前开始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框架,基本健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中国自身的进步,以及和世界的互动中发展起来的。对它的研究,也需要全面结合技术、经济、社会的状况,结合整个法律系统进行。在理论上,需要自觉的反思和总结,进行艰苦的探索和系统的梳理。  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化及其与民法的整合问题,是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基础理论之一。希冀民法、知识产权法学者通过对制度选择和体系化梳理,实现新的技术条件和生产力下的民法理论与制度的进步、健全与完善。  倘法学能称之为科学,端在理论。在研究过程当中,科学的方法是促成知识产权研究整体提升的重要途径。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经过制度移植之后,正在步入理论论证,并已开始出现运用方法论的思考,其成果必能反哺知识产权制度。这不是简单的、类同以往的一个新的研究视角的转换,而是研究者视界的提升,这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转向理性与成熟的开端。  知识产权体系化的研究,是一项科学工作。科学是对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认知与描述,是关于“真”的学问。科学研究英雄不问出处。真的科学,必然殊途同归。杨雄文是一位走向科学的跋涉者。杨雄文是我的学生,大学本科攻读理工,硕士研究生转攻法律,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他喜阅读,好思考,知识广博。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隐藏着深刻的体系基础认同分歧,集中体现为知识产权固有的意义感丧失,并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异动、方向感丧失、基础概念分歧,以及工具主义流行等情形。而其产生有着自身和时代的原因。知识产权研究需要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作为科学理性的保障,而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及其研究的现状,彰显系统科学这种复杂性思维对于科学理性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知识产权与系统科学之间存在天然血亲关系和同质性。    对于知识产权对象正确界定的关键是在“关系”意义上正确认知其本质,知识作为权利对象的本质是“信息有序组合”。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创造性要求,有其必然性、实然性和应然性。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只有在有机整体观上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其正义与否之间的对立尖锐性在系统观的基础之上将被削减,这是一种超越“工具主义”的解读。应在剖析财产权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激励论的传统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以系统观为基础和核心的理论内涵。    总之,将系统科学方法引入知识产权研究,突出了系统科学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研究的直接指导意义,克服机械整体观的局限,契合“面向主体和科学”的哲学思想朝向,可为知识产权“认同何以可能”提供一种解决方案。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研究的问题和方法 第一节 体系基础认同分歧: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的现状    一、认同分歧的总体表现    二、认同分歧的一般表现 第二节 引发体系基础认同分歧的原因    一、权利文化有待进一步发展和积淀        二、现代新型消费及其相关文化不断冲击    三、观念和技术的发展超出传统法律的知识储备    四、社会转型引发思想多元化    五、国内外各种压力不断增大 第三节 系统科学:消减体系基础认同分歧的一种对策        一、科学理性对于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性    二、方法论对于保障科学理性的关键性    三、方法转向在当代知识产权研究中的必要性    四、系统科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方法转向的一个着力点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研究的系统科学理论基础 第一节 系统科学及其在法学中一般理论贡献    一、系统科学的发展历史及其在法学中的映显    二、系统科学的主要思想及其法学应用的基本立场    三、系统科学与现代性、后现代性的关系    四、“关系”思维——学科理论增长的渊源 第二节 法学视野下的系统科学    一、系统科学与其他法学方法的关系    二、系统观与体系化的关系    三、系统恰当——系统科学应用成败的关键    四、知识产权与系统科学的近亲关联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建构 第一节 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反思     一、从“关系”认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对象问题    二、知识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合理性    三、“信息有序组合”:对知识本质的解读    四、从知识的本质到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关于知识产权法价值原则的反思     一、创造性要求: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认知    二、鼓励创造与分配伦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评判之一    三、私权与公共政策: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评判之二第四章 知识产权制度正义性 第一节 正义与非正义的系统观理解 ……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节 系统科学:消减体系基础认同分歧的一种对策  体系基础认同分歧而导致的不确定性的存在,对知识产权乃至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自我评价、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都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应当指出的是,体系基础认同分歧不是发展的末路,而是新的发展的起点,是飞跃的临界点,是“渐进过程中的中断”。“我们现代世界的特征在于高度的社会复杂性……诚如Karl Popper所言,我们不能选择,我们必须‘在未知之中,在不确定中,在不安定中继续向前迈进”’。①于是,在没有确定性的条件下追求确定性就被提升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确定性的消失不但没有让人类放弃对确定性的需求,反而进一步促使人们认识到确定性的重要性。当代知识产权法体系基础认同分歧因其强大的现实影响力而成为当代法学者们无法回避或轻视的问题。  除却一些急功近利的文章外,还是可以肯定研究者是的确非常努力和认真的,他们精选证据、谨慎逻辑、小心论证,对各种考据已经是前所未有的琐细,其引申发挥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极限,经验直观的概括已经不能花样翻新了,纯粹思辨的结论也经历了正、反、合的各个阶段,可是时至今日却依然难以摆脱挑战者们及时和有力的质疑,人们试图一个一个问题去攻克,问题却是盘根错节,纷繁杂乱。为什么这样?知识产权法体系基础认同分歧昭示了当代知识产权研究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深层次的缺陷。面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基础认同分歧,传统的研究进路显然不能完全说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使得知识产权研究难以继续深入。对知识产权法体系基础的肯定与否定的共时性交叉重叠的认同分歧现象,促使我们必须回到方法本身。因此,方法论命题,自然成为了知识产权研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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