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管见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汪世虎  页数:344  

前言

时间过得真快,转瞬间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已有二十五个年头了。从懵懂的学子到现在的教授,从学士到硕士再到博士,这所为新中国培养众多法学人才的高等学校给我留下了太多太多的回忆。其间,有兴奋、快乐、幸福与得意,当然也少不了茫然、悲伤与痛苦。我出生在安徽大别山的一个偏僻的小山村,作为家里的长子,六岁就开始为家里挣“工分”——放一条大水牛。三年后,当弟弟接替我时,我才走进了小学的课堂。也许是我读书年龄比别人大的缘故,父母对我的学习从来都不用操心。从小学到高中,我最喜欢、成绩最好的科目是数学,也曾梦想自己能当个数学家。但每当我看到自己家庭的处境,看到父母、弟妹面对种种歧视显得无可奈何的眼神,最终还是选择了学习法律。1985年9月,我走进了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律系就读的四年,几乎都是“三点一线”,思想较为简单,没有过多的不满与埋怨。虽然我的家庭处境由于我读法律的缘故有所改善,但根据当时我校毕业分配一派大好的态势,我给自己定的最低目标就是希望能进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以此来安慰我的家人。然而,在临近毕业之时,由于那一年的特殊形势使得许多本应在省城工作的同学直到现在仍战斗在最基层单位。2004年10月,我们班回母校举行毕业十五周年聚会,一些同学因为路费问题未能如愿,另有几位来参加聚会的同学因为家境贫寒,还接受了其他同学的捐助。对我而言,这次分配产生了两个重大后果:一是我未能回家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以实现自己的理想。按当时的计划分配政策,我被直接分配到户籍所在地县城后还要再次派往乡镇。在这种情况下(已是8月底,研究生即将开学),我选择了继续读研究生。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以前发表的部分有关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的论文汇编。

作者简介

汪世虎,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该校民商法专业,1992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晋升为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03年晋升为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兼职编辑,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庆师范学院兼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著作有:《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个人专著)、《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个人专著),曾在《现代法学》、《法学》、《河北法学》、《当代法学》等刊物上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多篇。2002年本人被批准为重庆市首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003年9月被评为学校优秀硕士生导师,2004年被授予“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

书籍目录

法学视野的多方利益平衡与公司重整公司重整:债权人保护的新途径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公司重整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问题研究——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为中心“三鹿”破产案适用重整程序是最佳选择股份公司产权论《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论国家股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_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缺陷分析与立法完善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思考票据签章问题研究论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研究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利益偿还请求权简论论我国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试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表见代理制度之功能新探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法学视野的多方利益平衡与公司重整公司重整制度是法律为挽救处于财务困境但有重建必要和可能的公司而特设的一种司法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促使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公司重整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破产法改革运动的重大成果,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重整制度。由于重整制度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使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多种利益并存,它们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因而如何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就成为重整法制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司重整立法设计还是公司重整司法,都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一、法学视野中的利益平衡所谓利益,简单讲就是好处即需要的满足。利益的普遍存在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来实现,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控制而实现的。法律体现的意志背后是各种利益。马克思曾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总之,法律是适应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离开了利益关系,法律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编辑推荐

《商法管见》是西南民商学人文库之一。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商法管见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只是还没看
  •   汪老师,您是西政最善良的老师之一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