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塔玛·弗兰科 页数:858 译者: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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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于1991年第一次出版之时,“证券化”之含义并不为人所知。但是,它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兴盛起来。本书于2006年第二次出版,这反映了此主题引发了更广泛的兴趣,并吸引了更多的读者。这是因为证券化为银行和证券市场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体系,以吸取两者之长。贷款可借此转化为证券,银行业可借此实现市场流动性和投资多样化。证券化为那些需要流动性或要求以更好价格出售不良资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借款人也受益于证券化,因为他们的贷款可以与其他贷款一起被汇集,获得不同方式的担保,因而组成更高质量的贷款池,并降低了借款人的利息成本。 本书旨在帮助法律工作者理解和操作证券化。本书涉及实施证券化所需的金融体系、整体法律政策以及这些年来在美国出现的繁杂的法律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管辖证券化的法律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紧密的关联性。这可能是因为证券化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组成部分,其中每个部分都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得以启动或获得服务;或者是因为律师及其客户在设计其交易时充满灵活性。因此,证券化扩展至全世界,美国制度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适应,这都不是令人惊奇的事情。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塔玛·弗兰科(Tamar Frankel) 译者:潘攀塔玛·弗兰科教授出生于以色列。1948年毕业于耶路撒冷法学院,1964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位(LLM)。197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科学博士学位(SJD)。曾在以色列、波士气顿和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市从事律师工作。曾担任以色列空军法务部律师,以色列司法部助理检察长,以色列债券组织(位于欧洲)的法律顾问。于1992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顾问。马萨诸塞州律师协会、美国法律协会、美国律师基金会的成员。自1968年开始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任教。1987年,布鲁金斯学会访问学者;1995年至199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访问学者。曾在东京大学、哈佛大学法学哈佛大学商学院、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任教。著有:《忠信义务法》、《信托和诚信:十字路口上的美国商业文化》、《证券化》、《货币经理的监管》等著作并发表有若干学术文章。译者简介:潘攀,男,1968年出生。四川自贡人氏。1984年高中毕业,1984年至1994年就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图书馆,担任图书管理员。其间,1985年至1988年在职就读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图书馆学专业。1994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7年7月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间,于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年就读于香港大学法学院,获得普通法深造文凭(PDCL);2000年9月至2001年6月就读于美国哈佛火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他(LLM)。1996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004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2001年10月起在北京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书籍目录
第1章 证券化概述第2章 证券化的历史和未来第3章 证券化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影响第4章 证券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第5章 证券化对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影响第6章 SPV介绍第7章 贷款的发放、出售和汇集第8章 SPV的财务结构第9章 信用强化第10章 保护SPV避免破产第11章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SPV的监管第12章 SPV证券的发行第13章 SPV证券二级市场监管第14章 SPV的运营第15章 贷款分割第16章 贷款分割协议:披露第17章 证券法是否适用于贷款分享权第18章 牵头银行和贷款分享者之间的关系第19章 贷款分享者在贷款分分割中的权利第20章 破产对贷款分割的影响第21章 借款人对抗牵头银行和贷款分享权持有人的权利第22章 贷款分享权和货款协议:律师的问题第23章 证券化的国际方面第24章 证券化的最新发展——次级贷款证券化中的问题译后记
章节摘录
1.9.4过渡期的问题立法机关很少对市场变化尤其是体制性的变化做出迅速反应。立法机关可能并不清楚某一问题的范围。它们需要时间去监测正在发生的变化,并获得试验成功的证据,然后再选择最佳调整方式。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压力去对体制进行大规模的修补。在过渡和试验期间,出现了真空。不幸的是,法院被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拖入这个真空,而法院本应是基础体制创建过程的最后介入者。联邦监管机构可能是过渡期间处理问题的最佳机构。有太多的交易跨越了州界并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人和实体,出现的问题最好由同一个法律体系来解决。州的监管机构在本州之内可能拥有解决过渡期间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但是,交易常常跨越州界,而不同州的不同解决结果将引发无法解决的冲突。监管机构能够通过它们已经获取或要求提交的报告获得信息,它们通常有权力以专案方式或制定规则的方式允许进行试验,而且它们比立法机关更容易改变规则。独立监管机关受国会监督,它们可以依据国会指令进行试验,向国会汇报,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这个程序可降低错误的影响。然而,监管机构的目标是政策而非理论。因此,当市场发生体制性变更时,除监管机构之外,法典编纂者和学者也应负担重新定性的任务。今日,没有任何监管机构可能为全面变更制度之目标去设计理论。鉴于市场化是一个持续运动,因此有必要创设这样的机构去监测这些变化,并在这些领域内负责重新定性并制定规则。这种机构的典范是美国法律协会,其职能是法律整编。尽管法律整编实现了法律上的某些改变,但是在传统上该协会认为其功能是在法律整编过程中尽量维持而不是改变现行法律。
后记
2003年的某一天,我通过互联网找到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塔玛?弗兰科教授,自我推荐担任其作品《证券化》的中文译者。她从我的导师吴志攀教授那里核实我的个人情况之后,接受了我的请求。但是那个时候她正在准备本书的第二版。因此我暂时没有开工。其间发生的相关事件是,我参与了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项目”,担任主办律师之一,无意中为本书的翻译提供了实践对比素材。等我正式开始动手翻译时,已经是2007年6月份。至2008年7月上旬,初稿完成。然后,我列出了翻译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并提交弗兰科教授答疑,同时对初稿全文进行校正。经过与作者之间若干回合的邮件往来,至2008年8月19日,将近十五个月的艰苦工作告一段落,进入出版阶段。在此阶段中,法律出版社的卫蓓蓓女士付出了艰巨的努力,校正错误并提出建议。在此,感谢她在本书出版工作中的宝贵贡献。在本书翻译期间,我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部用在本书的翻译上面,对家庭几乎没有任何贡献。太太王永峥在全职工作之余,全身心投入家务,年逾古稀的父母家住大兴,却频繁冒着严寒或酷热过来帮助照料我的女儿。我在此将我的全部感激献给他们,并期望今后有所弥补。
编辑推荐
《证券化:美国结构融资的法律制度(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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