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秀芬 主编 页数:295
前言
海运业被称为“世界第一个真正的全球性产业”。其产业的劳动者——船员是一个特殊的从业群体。船员所劳动的全球性、特殊的危险性和专业技术性决定了应在一般劳动法之外为该群体制定一部特殊的劳动法——“船员法”,以切实保护船员的劳动和社会权益。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188项劳工公约,其中有41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定的,占其公约总数的22%。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了29项海事劳工建议书。随着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结构的深刻变化,许多劳工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为现代船员提供社会保护的新要求。鉴此,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于2001年决定制定一部新的综合海事劳工公约,为国际海事劳工保护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同时又要确保新公约获得全球广泛批准和有效实施。
内容概要
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全面研究公约所确立的体系及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分析公约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点以及公约生效后可能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使相关部门了解公约确立的制度内容。 第二,通过对比分析公约各项具体要求与我国海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管理及劳动条件的现状,明确我国在海员劳动领域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从国际船员立法的总体趋势与国内客观需要两方面对我国批准公约的理由进行全面论证,以明确我国在航运经济及立法方面所具备的批约和履约条件。 第四,概括总结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批准前后所应采取的对应措施,明确中国在面临公约即将生效形势下的阶段性任务。通过上述内容的研究,为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公约提供可行性的方案,促进我国尽快批准公约,并通过实施公约来保障我国船员的权利,进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
作者简介
王秀芬,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人,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1999年在日本神户商船大学进修,2001年至2002年在日本广岛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海洋法与海运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日本法律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海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持完成了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国船员立法对策研究”、交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我国现行海事劳工法律体系对比研究”、海事局项目“海员劳工公约法律研究”、辽宁省教育厅项目“国际劳工组织的渔业劳工立法对辽宁渔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等。
主要著作:《船员法研究》,合译《日本海事法规辑要》,合著《国际法学》《新编行政法学》等。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影响 第一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 一、ILO船员劳工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概况 二、ILO国际船员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海事劳工标准高级三方工作组的成立 三、海事劳工公约的历次会议及其主要议题 第二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约的目的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公约的特点 一、公约在结构方面的特点 二、公约在修正程序方面的特点 三、公约在执行方面的特点 四、公约在内容和法律文化方面的特点 第四节 公约对国际航运业的影响 一、促进海员的维权意识 二、对各层次的社会对话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促进海事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 四、便于监察员的执法操作 第五节 公约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 一、对中国航运立法方面的影响 二、对航运执法部门的影响 三、对海员工会组织的影响 四、对船员中介组织及船员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五、对航运企业的影响第二章 公约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实践的对比研究 第一节 序言和总则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一、序言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二、总则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三、小结 第二节 海员上船工作最低条件(标题一)的规定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一、最低年龄(规则1.1) 二、体检证书(规则1.2) 三、培训和资格(规则1.3) 四、招募和安置(规则1.4) 五、小结 第三节 就业条件(标题二)的规定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一、海员就业协议(规则2.1) 二、工资(规则2.2)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则2.3) 四、休假的权利(规则2.4) 五、遣返(规则2.5) ……第三章 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 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措施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影响第一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一、ILO船员劳工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概况国际劳工组织自1920年至1996年,共召开过9次专门涉及商船船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40项公约、29项建议书和一项议定书。这些文件涵盖问题广泛,包括船员的招募和安置、最低年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和福利、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等。这些文件对航运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些文件跨越了80年的时间,有些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并且由于各个文件都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未对其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此外,各国只关注船舶是否符合IMO条约的最低标准要求,而对于是否符合社会标准及劳动基准的问题则不那么热心,致使ILO通过的海事公约批准率很低。例如:同是海事公约,至2000年年底,IMO的《l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批准国家的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8%,而对于ILO通过的最重要的第147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只有51个国家批准,批准国的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此外导致许多公约批准水平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中个别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极其具体,为某些国家的批准制造了障碍,即使有关国家可能在公约所涉领域内的保护体系至少与公约所要求的相比同样有力。由于缺乏被全球广泛接受的统一适用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妥善的执行机制,给那些为海员提供体面生活条件的船东和政府带来了不平等的负担。因此,联合海事委员会强调,为提高各国对海上雇佣实态的认识和有关海上劳动法规的实效性,急需制定一项适用于整个海运业的全球性劳工标准。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心,并应联合海事委员会的请求,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成立了海事劳工标准高级三方工作组来协助开展制定新公约的工作。
后记
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大会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投了赞成票。为了做好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工作,在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经交通运输部科学教育司批准,确立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我国现行海事劳工法律体系对比研究”这一为期一年半的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交由大连海事大学承担。项目组成立后,课题组对这一前人未曾研究过的课题进行攻关,全体成员在需要同时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的压力下,于2009年1月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并通过了由国内船员法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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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的船员立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为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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