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 作者:黄乐平 页数:273
内容概要
本书以问答的形式,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作了专章阐释。书中涵盖内容丰富的图表,可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文字中的内容。本书语言深入浅出,案例与图表明白易懂,是适合大众阅读的一款图文并茂的通俗读物。
作者简介
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劳动法网首席顾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长期致力于劳动法研究与劳动维权事业,免费为数千人提供过劳动维权法律帮助,为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提供过法律服务,其中众多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如获赔全国最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被中央电视台拍摄为专题片播放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2006年当选为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并荣获2006年度“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著有《员工维权实战兵法》、《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工伤事故疑难案例解析》、《工伤维权法律通》等著作,另在《半月谈》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多篇。多次接受过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专访,人民日报、斯华社半月谈、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媒体对其观点与事迹有广泛报道。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基本问题 1.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3.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特点? 4.学生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它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学生是否专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 5.如何界定学校的法律地位? 6.学校是学生在校的监护人吗? 7.学生伤害事故损害了学生的何种权利? 8.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9.什么是过错?判断学校有过错的标准是什么? 10.如何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1.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种类? 12.学校责任事故有哪些? 13.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有哪些? 14.由于第三人伤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 第二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15.学校对学生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6.学校的保护职责与监护人的保护职责有何不同? 17.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会影响学校承担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吗? 18.什么是归责原则?了解归责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19.归责原则有哪些种类? 20.什么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有哪些特点? 2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学生伤害事故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3.学生伤害事故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4.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何种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5.学校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责任范围有多大? 26.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吗? 27.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情况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28.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29.教师患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30.学校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承担责任吗? ……第三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第五章 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附录
章节摘录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而且可归纳为几种典型的心理状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客观说认为过错是根据客观的标准来衡量人的行为,认定过错的有无,衡量过错的依据只能是客观事实,衡量的标准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具体来说,对过错的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1)如果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确定了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标准(即法定的行为人注意义务),则以此作为过错判断标准;(2)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关的行为标准时,可以采用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判断。 本书主要研究的是学校责任,确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采用客观说的标准更为合适、可行,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学校大多是基于过失而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采用客观说的注意义务检验标准更可行,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所以,在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失时采用客观说更合理。(2)学校一般是法人,当然学校的过错就是法人的过错,如果采用主观说来确定法人的过错必然会涉及法人的主观意思,由于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体,法人的意思与个人的意思不容易区别,而主观说则是通过心理分析方法来确定过错的有无,所以采取主观说来判断法人的过错实属不易,而采用客观说就只需要考察法人的行为,通过其外部行为来判断其过错的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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