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H.考茨欧 页数:200 译者: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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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欧洲侵权法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是欧洲侵权法小组在广泛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的。这些原则并非是对现行侵权法的简单重述。各国法律制度虽然有很多类似之处,但依然存有诸多差异。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制定“重述”的坚实基础。因此,本小组只好提交大多数成员认为最好的方案。当然,本小组致力于起草能为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所接受的草案。本小组依据现行各国的完善法制,或引入一些新规则制定本《原则》,但其目的并非是要提出目前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创性规则。相反,本小组尊重欧洲各国法律的共同基础,以及其数个世纪以来的学说和实践。毫无疑问,不考虑这些瑰宝是极其无知和傲慢的。本《原则》服务于欧洲侵权法未来的发展与和谐。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其实现的程度也各有千秋。我们真诚希望,通过以下方式,本《原则》将有助于法律和谐,最终为未来欧洲的侵权法提供一个基础:更丰富的(可能也是更细致的)讨论;激励各国立法者;向欧盟展示其制定的指令和条例如何整合为一个前后一致的系统。本《原则》已经激发了学者的讨论,而且也为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所援引,还影响了一些国家的新立法草案,如奥地利和捷克的侵权法草案。在这个意义上,本《原则》成功了。应当指出,本《原则》的一个特征是,采取了弹性制度。立法者和本《原则》的起草者面临如下选择:其一是使用宽泛的语言,制定相当抽象的一般条款,其好处是可以在调整后适应多种情形,即使立法时没预见的情形。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是《欧洲侵权法原则》的条文及其解释;二是制定《原则》的基础,即各国侵权法制专题比较研究丛书。专题涉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中的几个最重要因素,如违法性、因果关系、严格责任、损害和损害赔偿等,专题丛书都以问题为中心。各国作者针对问卷表的问题,结合本国的通说、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回答。主编在国别报告的基础上撰写比较报告,指出各国的异同,为草案相关主题的拟定提供基础。
作者简介
作者:(奥地利)H.考茨欧(Helmut koziol) 译者:张家勇
书籍目录
导论案例国别报告 奥地利 奥地利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界限 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之性质 比利时 比利时侵权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英国 英国侵权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法国 法国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希腊 希腊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意大利 意大利法律制度中的违法性问题 关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界限的几点评论 荷兰 荷兰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南非 南非侵权法中的违法性问题 瑞士 违法性在瑞士法中的功能和意义 结论 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2)与合同责任的关系如果同一行为以同一方式给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造成了损害,逻辑上讲,应该允许两者适用同一责任法律制度(这并非现行法国法的实际情况,现行法国法严格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3)缺陷产品的责任1985年7月25日欧盟法指令保护非职业受害人利益的规则也应该平等保护职业受害人(特别是公司的受害人)。(4)诽谤和新闻侵权行为这里应该考虑到新闻自由原则以及更广义上的言论自由原则。上述原则要求法官在评判过错时更加宽容:在滥用这一自由时才能课以法律责任。(5)权利滥用这一问题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权利的存在意味着权利享有者在特定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然而这一范围是非常难以界定的(是应该将权利滥用仅限于故意损害他人的情形,还是应该引入“权利目的”概念以肯定权利的不正当行使也构成权利滥用?法国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法,在实务中,某些权利较之另一些权利而言,其滥用更容易被确认)。(6)专家责任行为的专家特征可以构成加重法律责任的一个原因,这是因为,专家即意味着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能力,由此,那些向其请教的人就对他产出了一种“合理期待”。专家责任首先意味着应对所要求的执业能力进行严格解释。专家责任同样意味着会产生某些执业方面的特别义务,这些义务与专家的该项特殊技能相联系,例如,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以及建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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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统一:违法性》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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