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丁丽瑛  页数:358  

前言

  迄今为止,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距离大海最近的法学院,只知道近得抬眼一望就看见惊涛骇浪,俯身触摸就是温柔的海滩;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享受阳光最充裕的法学院,只知道所有的教师工作室都是向南面海,从日出东山的那一刻就开始接受阳光的恩赐,即使在黄昏的瞬间,也能收揽最后一缕光芒!  海纳百川,自然会赋予她宽广浩瀚的胸怀;阳光普照,更使她天生充满了博爱与无限生机。厦大法学院就是在大海与阳光的厚爱中悄然迎来了八十周年华诞,更为欣喜的是伴随生日庆典的到来,厦门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犹如一个新的生命宣告诞生!  翻开厦大法学院八十年的历史画卷,值得回眸和感慨的片段有很多:1926年6月,厦门大学设立法科,下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系。1930年2月,厦门大学改科为院。

内容概要

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及实践已表明,变革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探索和创设传统知识私权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应当构建一个多元化、多层性的传统知识保护体系,根据传统知识对象的不同,提供可以利用的多种权利保护模式,并在同一种权利保护模式中配置多层次的保护措施。本书从传统知识保护对象界定入手,并对传统知识采用广义的定义方法;从需要、价值、权利三方面,分析传统知识利益形成、转化的正当性基础,阐述该利益向权利转化的制度条件和权利体系,证成传统知识财产权;释明传统知识保护的目标、思路与模式;提出传统知识保护议题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利用和改造方案,并构架传统知识之上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全书以利益平衡为主轴,加入传统知识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融合这一润滑剂,最终落脚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构架。

作者简介

丁丽瑛,法学博士,1965年6月生于福建省厦门市,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2007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人选”,同年入选“福建省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主持了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福建省、厦门市社科基金项目等研究课题,在《政法论坛》、《法律科学》、《厦门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了《知识产权法专论》、《知识产权法》等著作,研究成果曾获福建省法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厦门市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主要缩略语索引导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四、本书结构及研究重点第一章  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传统知识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术语使用及其定义意义  一、传统知识术语使用及概盒表述  二、定义传统知识的意义  三、本书“传统知识”指称对象的定位 第二节  传统知识的内涵定义和范围说明  一、传统知识的固有属性与法律特性  二、传统知识的存在形态和范围 第三节  传统知识保护对象的确定  一、传统知识保护对象确定上的分歧   二、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传统知识的多层性与特定化  第四节 传统知识文献化的意义   一、传统知识文献化的必要性   二、传统知识文献化的方式和范围   三、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二章  传统知识利益权利化的应然基础  第一节  与传统知识相关的利益分析   一、需要:传统知识利益的形成与根源   二、价值:传统知识利益的表现、冲突和选择   三、权利:传统知识利益的转化  第二节  传统知识利益向权利转化的正当性判断  一、共识:传统知识价值的普遍承认与在先权利保护的正当性  二、分歧:传统知识属性的不同诠释与财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三、妥协:传统知识衍生利用的惠益分享与解决现实问题的多样性 第三节  传统知识财产权的证成  一、证成传统知识财产权正当性的基本思路  二、财产、财产权概念对传统知识具有可适性  三、传统知识财产权配置符合私有财产权的价值和原则第三章  传统知识利益权利化的实然条件 第一节  可实现性:传统知识与现行知识产权对象的契合与偏差 ……第四章 传统知识保护的目标、思路与模式第五章 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的立法和模式选择第六章 传统知识保护议题下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利用和改造第七章 传统知识之上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构架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传统知识  第三节 传统知识保护对象的确定  一、传统知识保护对象确定上的分歧  区分作为知识权保护对象的传统知识与一般意义上的或受其他形式保护的传统知识是十分重要的。在一般性使用上,传统知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然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是在法律规范背景下经特定立法定义后的对象,正如知识与知识产权对象的不同一样。“法律的基本概念与‘非原本的’、‘法律相关的’、‘经验的’法律概念不同,其并非源自于法律之外的经验事实,而是随着法律而先验地必然地产生。”法律提供保护的对象仅是具有传统知识自然属性的一部分传统知识,而不是全部,即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知识与作为保护对象的传统知识之问是存在区别的。那么,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法律应当提供保护的对象?事实上,这一问题无一例外地被列为传统知识保护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但对这问题的回答,无论是目前已经先行制定的立法,还是学术研究上的探讨,都未形成统一的规定或认识,而是存在十分明显的分歧或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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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传统知识如何保护,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本书作者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值得一读。
  •   内容充实,论述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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