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黄军辉 编 页数:470 字数:380000
内容概要
目前多数专项法律汇编图书按照法律体系的效力渊源高低分门别类加以编撰,以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类型排列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编撰体例虽然凸显了法律规范间效力层级的差异,但在查找、适用法律方面多有不便:找到法律的某条规定后,还要再去查找多个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中有无对该条作出专门的细化规定或者解释。有鉴于此,本书在汇编理念上就定位于便于读者查找、适用法律。在编撰方式中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阅法律的便捷性 以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每一条法律规定为骨架,将与该条规定相关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以注释的方式直接列于该条规定的下面,查找适用一目了然。对于某些重要法条,将其下的各款、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注释,将相关的具体规定归于其下。为了便于掌握每条公司法条的核心内容,在其序号后以中括号的形式将该条规定加以概括,并在详细目录中标出。如果读者需要了解整个公司法的宏观结构,或者从中查找某方面的规定,只需查阅目录即可方便找到。 二、体系结构的理论性 本书虽以现行公司法的注释为主,编撰上也兼顾体系结构的理论性。在法条注释中将与该条有理论关联的规定也加以收集。同时,在附录中精心设计了五个体系结构图,将公司法中的重点规定之间的理论关系以层级结构的方式表现,便于查找和理解。比如,股东到底具有何种权利,从结构图的归纳中一目了然,如需详细了解,通过后面的法条指引即可查询本书正文中的公司法法条规定及其注释。 三、资料收集的全面性、最新性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使得以往许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失效,而且2005年以后出台的《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对公司法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要了解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规范,也需要对这些规定进行综合把握。本书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全面收集2009年9月前所发布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甄别其规定的有效性,剔除已经失效的内容,做到资料的全面和最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法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一直没有作为正式的司法解释出台,故本书未加收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 【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设立审批】 【登记机关的义务】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赔偿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 第二十二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 【股东的撤销权】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 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股东的查阅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编者注:在我国企业立法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是重要的企业类型。相关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股份合作企业作了详细的规定,如:1997年l2月25日农业部修正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正的《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三条 [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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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成(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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