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17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这套书具有如下特点: (1)针对性。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所规范的法律行为,选择与此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说。 (2)通俗性。本书所选案例,紧扣条文的内容,对案例的解析,其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3)延展性。为便于读者对法律法规之间的连续性有所了解,在条文后边还附有关联法规的目录或者条文,读者可以方便地查寻和运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提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案例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罚应适用的程序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案例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案例3] 对违法的未成年人要强调教育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案例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案例5] 轻微治安纠纷的调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案例6] 单处行政拘留的最高期限为15日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7] 未成年人斗殴案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8] 犯病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9] 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案例10] 醉酒的人违法仍要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11]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12] 共同作案的各究其责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案例13] 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不予处罚 [案例14] 对有立功表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可以减免处罚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15]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案例1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案例17] 买票插队还打人 [案例18] 张某等扰乱机关秩序案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案例19] 李某拒绝安检扰乱赛场秩序案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案例20] 华某谎报险情案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案例21] 黄某、江某寻衅滋事案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案例22] 谢某借封建迷信骗钱害人案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23] “木马”、“蠕虫”病毒制作传播案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案例24] 运输剧毒农药违规案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案例25] 出售推销“高压防狼器”案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26] 飞机上禁止使用手机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27] 命丧铁路还得受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案例28] 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伤人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案例29] 克拉玛依友谊宾馆失火案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案例30] 齐某强迫职工劳动案 第四十一条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案例31] 长沙滋扰乞讨处罚第一案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案例32] 宁夏发骚扰短信受处罚第一案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案例33] 公共场所多人裸体秀案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案例34] 周某夫妇虐待继母案 第四十六条 对强买强卖、强迫服务行为的处罚 [案例35] 赵某强迫交易案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案例36] 方某、张某侵犯陈某通信自由案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案例37] 赵某妨碍执行公务案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案例38] 王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自进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案例39] “中华民俗研究会”缘何而来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案例40] 刘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案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案例41] 王某转移变卖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案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案例42] 张某协助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第六十二条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案例43] 在古迹上刻划应受治安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案例44] 对“站街女”应当予以严厉治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案例45] 杨某、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案例46] 肖某、易某制作并传播淫秽物品案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卖淫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案例47] 工地赌博案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案例48] 毒品原植物种植案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案例49] 厦门市首起宠物扰民案 第七十六条 关于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案例50] 严禁非法取证行为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回避 第八十二条 传唤和强制传唤 [案例51] 传唤和强制传唤应当依法进行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案例52]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中的语言帮助 第八十七条 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 [案例53] 检查公民住所应出示相关检查证明文件 第八十八条 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八十九条 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关于鉴定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九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折抵 [案例54] 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九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关系 第九十四条 陈述与申辩权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 [案例55] 适当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受治安处罚 第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 宣告、送达、抄送 第九十八条 听证 [案例56] 没收财产可以不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办案期限 第一百条 当场处罚 [案例57]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一百零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缴纳期 第一百零六条 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第一百零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58]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的义务 [案例59]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应受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保证金的没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执法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止行为 [案例60] 人民警察打骂当事入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示意图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案例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2006年6月3日上午7时,在某商业大街,有一环卫工人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将脏水溅到某公司职员贾某、刘某的身上。张某立即向他们道歉。贾、刘二人却不问情况,猛打张某胸部一拳,朝其面部扇两个耳光。后经医院诊断:张某左颈部软组织挫伤。这一事件激起了在场群众的极大愤慨,大家纷纷要求惩罚肇事者。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贾、刘二人抓获。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按照本法相关规定对贾、刘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本案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本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首先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其危害程度又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成为犯罪行为,而由刑法来调整。本案中,贾、刘二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便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处理了该事件,并以此来保护张某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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