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彭东 编 页数:217
内容概要
本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工作指导用书《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1集)》。针对刑事案件的监督、提起公诉和自侦自查,在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务方面全面研究、反映司法改革、司法建设、司法发展的动态与成果,追击并剖析刑事司法领域的最新问题。全书内容包括【刑法适用】、【诉讼实务】、【公诉理论征文】、【证据运用】、【法律释义】等栏目,收录了相关的文章及论文。这些文章及论文以全新的视角及独到的观点论述了上述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及独立性,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士必备的参考工具书。
书籍目录
【刑法适用】 财产罪非法占有目的比较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司法认定与证明 【诉讼实务】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问题探讨 【公诉理论征文】 公诉人法庭示证与质证实务研究 【证据运用】 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证据运用问题探讨贺恒扬【法律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09年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编辑部启事】
章节摘录
实践中,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形成了强势地位,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非暴力手段或者利用“保护伞”庇护可以达到目的时,其暴力特征就会有所弱化,甚至不实施暴力行为。对此,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只要在这个过程中实施过暴力行为,即使后来其暴力性特征弱化或者不再实施暴力行为,也可以认定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暴力性特征。另外,有的犯罪组织实施的一些暴力行为只是针对其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他犯罪组织的成员,目的是巩固其犯罪组织,并非针对社会公众,因此,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不能认定为《立法解释》规定的暴力性特征。我们同意这种观点,但要指出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手段强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如强使他人参加赌博、强使他人卖淫等,对被强迫者实施暴力控制,如采取体罚、非法拘禁、强奸等手段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特征。 3.关于组织性《立法解释》规定的“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组织目的,在组织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而不是出于个人目的个人行为。对此可以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目的,行为主体、方式等方面予以认定。具体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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