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曾华群 主编  页数:799  

前言

  为祝贺陈安老师80华诞和从教58周年,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向我校国际经济法学科同事和校友征稿出版文集。一呼百应,遂成巨篇。  80年岁月峥嵘。在民不聊生、战乱频仍的旧中国.陈老师少年立振兴中华之志,勤奋用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考入厦门大学,修习法学之余,开始接触和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启蒙和陶冶。1951年以来,陈老师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停办期间,由法学领域转为马克思列宁主义领域。改革开放30年.是陈老师学术生涯的黄金时期。1981年。陈老师以“知天命”之年,远渡重洋,进修和讲学于哈佛大学,开始了专攻国际经济法的漫漫征程。  陈老师是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创建人和学术带头人。1979年我校法律系复办伊始。与陈朝壁教授、盛新民教授、胡大展教授等同仁,为适应新形势之急需,及时确立了以国际经济法专业为重点的学科发展战略,先后于1982年、1985年和1986年获国家教委批准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并于1987年主编出版国内第一套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为我校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石。  陈老师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创建人之一。在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讲学期间,与上海社会科学院周子亚教授、武汉大学姚梅镇教授、复旦大学董世忠教授、南开大学高尔森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盛愉教授等发起创立了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即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前身)。1993年起,陈老师连选连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26年来,作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学会发展之路关山重重。

内容概要

本书汇辑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学科部分同事和校友的最新研究成果,涉及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的新发展。文集的每一篇文章,都蕴涵着作者对厦门大学圈际经济法学科的热忱挚爱与支持,更蕴涵着作者对陈老师八十华诞和从教五十八周年的由衷祝贺与敬意。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理论  论南北问题与双边投资条约实践的发展趋向  发展权:一种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人权  跨国经济法的“美国化”及其本质  国际关系民主化与21世纪国际法的发展——兼对陈安教授“WTO宪政秩序”论批判的一种呼应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建构——以南北方国家与跨国公司关系变迁为视角  论国际经济法律治理的范式转换——从非歧视原则到合理性原则的渐进和平发展视阈下的国际法治观  论昂格尔“民主实验主义”对发展中国家RTA实践的启示——一种批判法学的反思/刘  彬  论WT0法的研究方法、理论模式和范式/陈喜峰  和谐世界理念与WT0多边贸易体制/肖  伟吴超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The Unites States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Export Controls and WMD Nonproliferation  对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法律思考——以欧盟三项环保指令为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国际统一:CISG、UPICC及PECL——兼谈对中国的启示  论以反垄断替代反倾销  从损害确定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写在中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10周年之际  SA8000:国际贸易中的劳工问题及中国相关立法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何去何从?  Umbrella Clauses and Investment Contracts:Chinese B.ITs and Practice  中外BIT中“投资者”的区域范围问题初探  中国双边投资条约若干重要条款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的影响及间接征收问题  小议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第四编 国际货币金融法  FTA模式下金融自由化的若干思考——以金融服务和资本项目自由化为中心  我国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路径研究  “定性分析”方法在美国代理投票权征集中的运用及借鉴  美国对投资基金管理费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以美国判例法为背景第五编 国际税法  远程在线销售课税的国际协调趋势和中国的对策  国际税收专约争议解决规则中的国家税收主权研究  经济全球化、国际税收竞争有害论及其解决路径  论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的界定规则    ……第六编 国际经济竞争端处理法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理论  发展权:一种向国际社会提出的人权  内容摘要:发展权实际上是发展中国家人民为谋求自身发展而要求变革国际社会中现存的国际发展秩序的一种人权诉求。作为共同体的国际社会的形成,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理想,发达国家单方发展的社会现实以及人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构成了发展权存在的社会观念基础、思想基础、现实基础和历史基础。作为一项集体人权,发展权包含着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包含着对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发展秩序的诉求,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发展权实现的障碍,主要来自那些在国家间的实力对比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对于该实力对比关系发生变化的担心,发展中国家人民经济资源的匮乏以及人们对于全面探索发展权的内涵存在的在相当程度上的漠视。为了实现发展权,国际社会做出了种种努力,包括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敦促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以及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当今,这些努力已经取得了部分的成果,但是发展权仍未完全实现,因此,人们仍然需要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等情形,其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成为公平与公正待遇之内容,均无法证成。只有当它们构成东道国违背正当程序和采取专断行为之情形(最终判断标准)时,才有可能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  此外,有的东道国政府行为只具有辅助性的意义,仅凭其自身不可能构成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违反。例如,东道国的非善意和不当得利只是加大其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正当程序、构成专断行为之可能性的程度,不可能成为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单独识别标准。  通过国际习惯法构成要件的检验,公平与公正待遇只剩下了不能违背正当程序和不应采取专断性措施两项内容,从而使之真正成为了一项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就构成国际习惯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而言,从理论上分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也只能是这样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  对外资具体待遇的高低,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母国之间往往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谈判,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国际投资条约中各种实体性保证条款。在双方未能取得一致的剩余领域,只有在其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才会同意以公平与公正待遇这一绝对待遇标准约束自己;对于那些非明显的不当行为,东道国将承诺通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相对待遇标准,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不低于对本国投资者和第三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以此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游戏场地”。假如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进一步拔高,那么就等于说,在与外国投资者母国无法达成一致的剩余领域,东道国将国际立法权拱手交给了国际仲裁庭,由它们来定夺这些领域对外国投资的具体待遇水平,由此,国际仲裁庭实际上获得了在一切法律共有的公平与公正之抽象价值取向下对东道国外资管理权的“生杀大权”。这样的逻辑肯定背离丁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订人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初衷。因为国际社会属于“无政府状态”,各国不可能接受一个权位凌驾于本国主权之上的超国家立法机构。倘若如此,就是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混同于“公平善意”原则。然而,按照国际法。除非当事双方作出约定,否则仲裁庭不能援用抽象的“公平善意”原则作为裁决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很少有当事双方授予国际仲裁庭这种权力的案例,更没有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普遍接受以“公平善意”原则作为争端解决准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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