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范健,王建文 著 页数: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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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破产法》的目标读者群以法学专业及经管专业本科生为主,同时可作为法学及经管专业研究生、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商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研究与学习破产法的参考读物。《破产法》以我国2006年《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最新立法实践,对破产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破产法》对破产法制度与理论中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都作了明确的阐释,使读者能够形成清晰的认识。例如,《破产法》明确提出,破产程序的启动均表现为某种具体破产程序的启动,而破产宣告仅意味着破产清算程序确定性地进入了实质性清算阶段。基于教科书的特有属性与写作要求,作者舍弃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内容,使《破产法》在体现应有的学理性的同时消除不当的“过度分析”问题。 在基础知识点之外,基于破产法的实践性特征,《破产法》还为破产司法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方法,从而兼顾了实践需求。
书籍目录
证券发行 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实践的考察 浅析新股网下配售制度的优化路径 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分析 论非公开发行证券情形下的非公开方式要求法律与金融 “法律与金融”交叉研究漫谈(下)公司法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从国有企业改制的视角 浅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与制度完善专论 中小企业公开上市的法律路径研究 自律、内控与信任——构筑中国券商的“中国墙”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法律界定 受益人故意致害被保险人案件之处理——以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解读为基础WTO与金融 人民币汇率“操纵”的法律问题分析 IME《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评述 浅析WTO框架下中国官方出口信贷的三大法律隐患海外金融法 香港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退市机制研究 台湾地区融资融券担保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章节摘录
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实践的考察 沈朝晖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看上去这是一个没有多少探讨空间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以举例的方式规定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既然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而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招股意向书也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答案似乎很简单。但是,这个回答只是形式上的推理,未从根本上把一些道理讲清楚,以至于有的观点认为,招股说明书应当是一份要约,建议修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赞同《合同法》的规定,下面从我国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实践过程出发,结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理论,来解释为什么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不是要约。一、我国的招股意向书是一份未包含发行价格的招股说明书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际上就是一个合同缔结和履行的过程。如果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新股公开发行的话,发行人是在向社会公众销售自身的股票,从而募集资金。这是一个广义上的买卖合同,新股购买者和发行人之问存在一个股票发行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一些纠纷可以用合同关系来处理,比如,发行人虚假陈述所引起的纠纷等。那么,在新股公开发行的合同缔结过程中,哪一个动作或文书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约呢?追溯整个新股公开发行的实践过程,首先需要回答:为什么作为新股公开发行依据的招股意向书不是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招股意向书是指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的条件,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发行核准时,向社会公众预先披露与公布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这个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就是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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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以我国2006年《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最新立法实践,对破产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在基础知识点之外,基于破产法的实践性特征,《破产法》还为破产司法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方法,从而兼顾了实践需求。《破产法》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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