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90
内容概要
《新编食品安全法律手册》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书籍目录
一、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各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四、监督管理与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章节摘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与风险监测计划调整]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 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 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十四条 [进行检验和风险评估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与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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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食品安全法律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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