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可 页数:339 字数: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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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笔者吸收和借鉴了发端于日本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思维方法,以我国学说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初步建构中国法语境下的要件事实论,并为寻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提供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研究结论。 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 (1)既然要件事实在所指称的对象事实上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法中的主要事实,那么这一概念存在的价值何在?其与法律事实和主要事实相比有何特征?对本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二章。 (2)作为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在我国学界已经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其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甚至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并在一定的立法层次上得到肯定,但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问题意识基础,即法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较为深入的阐述,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证明责任理论的说服力。此外,我们是否继受了完整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也不无疑问。从要件事实分配结论的稳定性要求出发,应当慎重对待证明责任的转换,那么推定规范以及相关理论能否导致证明责任发生转换呢?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阐述构成本书的第三章。 (3)证明责任理论仅仅构成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其与职权主义的显著区别在于辩论主义核心原则(主张责任)的采用。目前,主张责任理论还未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既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既没有将主张责任与当事人攻击防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在具体结论方面似乎也存在某些问题,如何认识主张责任甚至关系到如何审视辩论主义的基本面,在当前的中国则更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辩论主义是否会必然导致诉讼竞技主义甚至是诉讼达尔文主义?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有何关系?这些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影响到要件事实论在我国建构的现实可能性。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初步回答构成本书的第四章。 (4)作为一种审判方法,要件事实论必须达到可以应用的程度,那么,能否归纳出一种与自身理论构成相契合的具体操作方法?这些操作方法应用到具体的实体法制度、具体的案件中又会得出何种结论?用这些方法能否发现并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要件事实论所宣称的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特色能否在具体的案例中得以体现?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5)作为一种审判方法,如何针对其特征从程序设计的角度保障其达成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准确、妥当、迅速地解决纠纷?如果从这一问题意识出发完善起诉制度?如何建构审前准备程序?如何建构释明权制度?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八章。
作者简介
许可,江苏铜山人,国际关系学院教师,日本语言文学硕士、民商法博士,主要从事要件事实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在《法律适用》、《清华法学》等专业期刊上发表十数篇学术论文。代表性著作或论文有:《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与张卫平教授合译);“职权干涉与裁判突袭”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四、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一)研究方法 (二)结构安排第二章 要件事实论的基础性概念 一、法律要件(构成要件) (一)法律要件(构成要件) (二)事实与评价 (三)评价性要件与不确定性概念 二、法律事实与主要事实 (一)民法理论中的法律事实 (二)民诉理论中的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 (三)法律事实与主要事实 三、要件事实 (一)辞源的简单考察 (二)三种含义的要件事实 (三)本书立场 (四)要件事实的特征第三章 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 一、证明责任理论概说 (一)(客观的)证明责任概念之简单流变 (二)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 (三)双重含义说与要件事实论 (四)“真伪不明”与证明度(证明标准)的关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方法 (一)与要件事实论相关的主要理论 (二)中国大陆的学说现状 (三)中国大陆的立法实践 (四)本书立场 三、推定与证明责任的转换 (一)推定概说 (二)间接反证 (三)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四)暂定真实 (五)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四、证明妨害与证明责任的转换 (一)证明妨害理论的根据与要件 (二)证明妨害的法律效果第四章 要件事实论的程序法基础:主张责任理论 一、主张责任理论概说 (一)主张责任 (二)若干认识误区 (三)主张责任的分配 ……第五章 要件事实的检索方法第六章 要件事实论的应用:民法总论部分第七章 要件事实论的应用:民法债编第八章 要件事实之程序保障第九章 结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要件事实的基础性概念 二、法律事实与主要事实 (一)民法理论中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与法律要件关系密切的一个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概念。国内权威教科书对于这一概念的认识较为一致,比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权利的得丧变更系因法律适用于一定事实而引起的。此种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权利得丧变更的事实,学说上称为法律事实”;又如郑玉波先生认为,“(法律事实)乃法律现象所由发生之原因也,即法律事实为因,法律现象为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再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法律事实实际上是指能够引起权利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法律事实这一概念所揭示的“事实性”和“具体性”的本质特征却并非民法理论的研究重点,相反,将法律事实类型化和抽象化则成为民法学的“最爱”,对这一概念进行抽象的、类型化思考的结论如表2.2所示。 ……
媒体关注与评论
要件事实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这种从实体法出发对诉讼规则的研究,对民诉理论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我国十分欠缺这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成果的选题我十分赞赏。 ——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成果选题属于可能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 学科建设及理论体系形成发挥重大影响的类型,因而有很重要的意义。与有限的几项先行研究不同,作者首次较深入地正面讨论了要件事实在实体法中的内容及含义,为诉讼程序与实体法的沟通结合做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选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推动民事实体 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对话与沟通,有助于加深对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理解和研究,也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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