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 编 页数:373
内容概要
本卷是《商事法论集》总第15卷,即2008年第2卷。 《商事法论集》的编辑宗旨、方针一如以往,此处无须多加赘述。 本卷设“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国外商法”、“考察报告”、“竞争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等栏目。 在“商法基础理论”里编入了李功国、脱剑锋的《提升文化软实力与法律保障》。显然,这篇文章并不直接与商法有关。但是,它是从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的视角讨论问题的。文化是法律制度包括商法制度赖以存在的条件,没有文化基础的商法制度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商法的研究,包括各项具体商法制度的研究,也必将充实和加强法律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因此,这篇文章有它自己的特殊意义。钟向春的《商法规范结构的新构造》旨在探索一种商人、商行为平行规范体系的商法规范结构新构造——二元商法规范结构,以助于更加准确地概括和理解商人、商人营业行为、商人非营业行为及典型商行为的特点,并解决商法适用上的难题。王敏的《论商法语境中下的商人法律人格》试图将法律人格这一范畴运用到商法研究中,从动态角度来论证商人问题。该文认为,我国未来关于商人制度的设计应该从商人法律人格的视角出发,通过商事通则的立法形式确认取得商人法律人格的一般要件。
书籍目录
卷首语商法基础理论 提升文化软实力与法律保障 商法规范结构的新构造 论商法语境下的商人法律人格商法专题研究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 澳大利亚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 论英国的取消董事资格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技术入股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商事租赁的制度证成与内部机理——以商铺租赁为例国外商法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指令 韩国证券集团诉讼法 西班牙公司道德守则考察报告 赴日考察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的报告竞争法研究 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外资收购监管研究——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重大资产交易中的股东权利保护——以实质合并原则为中心
章节摘录
三、租赁要素:租期与租金租赁区别于买卖的地方在于:同为双务合同,但租赁的对待给付持续时间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获得不间断地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在该期限内承担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租赁在学理上被称为“继续性债务关系”,该属性体现在租期与租金上。(一)租期租期是租赁的重要构成元素。如果租期足够长,例如设定为999年,则租赁与所有权的界限就会模糊,甚至消失。所以法律如何规定商铺租赁以及居住租赁的租期,就成为颇费思量的问题。并且,出租人是否享有终止租赁关系的权利也关系重大,终止租赁正是对租期以及由此而来的稳定预期的一种“破坏”。1.租期的长短、借助比较法,租期的设定也饶有趣味:一方面,相当部分的国家采用了限定最长租期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国家对租期预设了最短期限。采用民商合一模式的《意大利民法典》关于租赁契约“一般规定”的第1573条规定:除法律有不同规定外,租赁不得约定超过30年。如果约定超过30年或者是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该法第1607条对住宅租赁作出了不同规定:一栋住宅的租赁得协商存续于房客的终生并在其死后续存两年。如此看来,商铺租赁应适用30年的最长租期,而居住租赁则无须受该期限的限制。《日本民法典》在租赁部分的“总则”中规定:租赁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长于20年的租赁者,其期间缩短为20年。我国民国民法第449条与日本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至今仍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之师的《德国民法典》中也有关于租期的规定,即该法第544条。最长租赁期间为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租赁类型。但将该最长期间适用于房屋租赁,相关国家也不免犹豫。以日本为例,一方面在租赁中有最长期限的规定,但《借地借家法》第3条又规定:借地权的存续期间为30年,但是,以契约规定比30年为长的期问时,从其规定。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王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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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2卷总第15卷)》是《商事法论集》总第15卷,即2008年第2卷。《商事法论集》的编辑宗旨、方针一如以往,此处无须多加赘述。本卷设“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国外商法”、“考察报告”、“竞争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等栏目。在“商法基础理论”里编入了李功国、脱剑锋的《提升文化软实力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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