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吕俊山 页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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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把经验告诉读者。这是本书的定位。 本书的重点,在解说重要法律观念和实用法律技巧,适当引用案例帮助理解并在法律应用领域进行引申,兼顾重要法律知识。 基于作者大量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研究,根据“实用”这个标尺,本书把企业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多种法律制度融合起来,以六堂法律课——六个法律专题的形式,讲述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
作者简介
吕俊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委员。2008年获得“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始律师职业生涯,现执业于我国位居前列的大型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公司和经理人,是吕俊山律师法律服务的核心。
在公司设计、股权转让、收购兼并、融资投资、国际贸易、债权保护、民事执行等领域,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吕俊山律师都坚持运用整体的方法解决问题。
吕俊山律师关于公司治理、融资投资、收购兼并等领域的丰富经验,以及关于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的经验,为其经理人法律咨询业务提供了重要支持。
书籍目录
第一堂课 对法律环境的正确认识 提示:法律就像交通网络 第一节 全面理解法律 一、法律的禁区 二、法律的等级 1.法律也有级别 2.法律规范的等级 3.务实的态度 三、法律的成本和诉讼时效 四、对法律的普通认识 1.法律规定是明确的 2.记住法律条文就掌握了法律 有好功夫,才是好律师 3.掌握重要法律知识和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有病不一定看医生,有事不一定找律师 第二节 自我保护与法律服务 一、自我法律保护 1.法律信条 2.自我保护 二、法律服务与转移风险 1.法律服务 2.转移风险 外聘律师,转移风险 三、有害的法律咨询 四、关于非诉讼法律服务 1.非诉讼业务的基础 2.非诉讼业务的律师费 实用法律制度查询指引第二堂课 对高管的全面认识 提示:高管也是员工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一、高管也是员工 二、高管的范围 第二节 高端员工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高管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1.高管的合同义务 2.高管的法定义务 3.高管的法定责任 4.公司章程的特殊考虑 二、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 1.董事、监事也是员工 2.董事、监事的合同义务 3.董事、监事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 【真实案例】以“勤勉义务”为突破口 高端员工的辞职 第三节 高端员工公司法上的职权 一、董事的职权 二、执行董事的职权 三、经理的职权 四、监事的职权 第四节 高管与股东的双重身份问题 【真实案例】剥夺股东身份的合法性 公司章程的设计 二审法院的“维持” 第五节 公司逃废债务中高端员工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逃废债务的设计基础 二、高端员工的法律责任 三、逃债公司的弱点 四、强大债权人的法律威胁 五、名义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堂课 对劳动法律领域博弈的理解 提示:劳动合同有陷阱 第一节 高端员工的劳动法律知识 …… 第二节 高端员工的劳动法律博弈第四堂课 对刑事责任的警惕 提示:犯罪并不遥远 第一节 容易发生的犯罪 第二节 单位犯罪 第三节 侦查机关介入之后第五堂课 对三大财富的保护 提示:财富是有脚的 第一节 高端员工的股东权利 第二节 高端员工的债权 第三节 高端员工的核心财富——知识产权第六堂课 对风险分布轨迹的把握 提示:风险分布有规律 第一节 风险高发区 第二节 风险高发期 第三节 高端员工违约与侵权
章节摘录
第一堂课 对法律环境的正确认识 第二节 自我保护与法律服务 一、自我法律保护 但凡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什么时候说什么话,尤其知道什么时候不说话。所以,阅读本书,应当明白语言的局限性,用心并善意理解文字的含义。 1.法律信条 针对我国法律应用的现状,可以简单归纳出以下三个信条。这也是一般人都应当具备的对法律的信心。 信条一:法律能够解决很多问题。(法律固然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解决) 信条二:任何答案都需要有法律支撑。(即使不依靠法律解决问题,获胜者最终也要寻求法律的支持) 信条三:应当持续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坚持采取法律保护措施,就必然增加侵权者和违约者的成本) 简单地解释如下: 关于信条一,在法制逐渐完善的今天,我们应当相信法律的力量;但是,从另外的角度看,有些阶层的人们很少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上法庭的。他们维护民事权利的方法,和老百姓迥然不同。 正因为有类似的法律之外的通道存在,法律就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通道。进一步说来,多种通道的存在,使得有些问题单单依靠法律就难以解决。 关于信条二,体现最明显的就是法院判决。判决总得有个理由。有些时候,法官是从法庭之外得到结论后再去法庭搜寻理由的。这个理由,就是法律支持。(如果法官的结论是法官出于良知和经验而先行得出的,则这种先有结论后有理由的方法,多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理应另当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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