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郭富青 页数:407
前言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筚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大学的根本宗旨是培养高水平人才;围绕这一根本宗旨,教学和科研是学校的两项中心任务。由于十万校友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法律行业的杰出表现,西北政法大学对自己的教学水平从来都相当自信。近年来,学校更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行政化,提倡回归大学本位,坚持加强实践教学、服务社会、开放办学的方针,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大法学院都有个别教师挂职司法部门实践的经验,但我们已将法科教授的挂职作了分批次、普遍化的安排;我们在全国首创了所有法科青年教师担任法官助理一年、法科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半年的实践教学模式;多年来,我们都把法庭辩论、模拟法庭教学正式纳入课程体系,等等。一系列的教学改革,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提升。科学研究也是大学的重要职责之一。经过几代西北政法大学学人的努力,现已形成了在价值哲学、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死刑问题、法学教育研究等领域的一批特色研究成果。但毋庸讳言,在科研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文类学科比之理工类学科,单科性大学比之综合性大学,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激励教师申报承担各级研究课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校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已达到170多人,而且分别来自英、法、德、美、日、韩等国外著名大学和国内名校,学渊结构显著改善。近五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2项,名列陕西高校前茅。为了使教师已取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并鼓励教师取得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西北政法大学决定出版这套学术丛书。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我国多元化的社会需要多元的企业组织形态这一前提,对非公司企业法展开研究:第一,企业法的基本问题。强调为发挥非公司企业的比较优势,为其营造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对其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依法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具有鼓励民间投资和自主创业的作用。第三,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通过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特征和内外法律关系的分析,揭示了其运作的法律机制,阐明有限合伙企业筹集风险投资资金的功能。第四,合作社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合伙社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双层经济的实现形式,它对我国农村经济走向产业化道路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郭富青 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98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2年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应邀赴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企业法、公司法。主要论著作有《合伙企业法论》、《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9部,并在《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法学》、《当代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农业经济问题》、《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论文50余篇。其中有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商法精粹》全文转载13次,并有多篇论文获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企业法本论 第一章 企业要论 第一节 企业的性质与功能 第二节 企业的法律形态 第三节 企业的法律人格 第二章 企业法概论 第一节 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企业立法演变 第三节 企业法的效力 第四节 企业法的性质与地位 第五节 企业法律体系 第三章 企业结构 第一节 企业的名称与住所 第二节 投资人、经营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 第三节 企业资本与财产 第四节 组织章程 第五节 企业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的关系 第二节 公司与非公司企业制度设计理念 第三节 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相似制度辨析第二编 个人独资企业法论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编 合伙企业法论 第六章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分类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第四编 合作社法论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通常一个国家的企业法往往设计多种企业组织形态,供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加以选择。投资者选择时常常考虑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责任形式和国家的税收政策等因素。然而,这种选择并不是一次选择而定终身,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形态可以转化。这种企业组织形态的变更,可能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需要使然,也可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结果。由于企业的法律形态是适应不同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以及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商业和法律习惯而形成,因此,企业的法律形态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两个明显的现象:其一,不仅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法律形态存在着差异,而且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企业法律形态也不一样;其二,随着不同国家之间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和不同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滚滚潮流,导致各国企业形态的趋同化,从而使某种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态成为世界范围内共同的制度文明。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非公司企业的合伙企业和合作社,均是世界各国共有的企业法律组织形态。二、企业法律形态的类型(一)各国普遍存在的非公司企业法律形态1.独资企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这类企业的组织特征是:首先,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因此它不具备联合性,这一点使之不同于合伙企业。其次,单个自然人投入企业的财产仍归该投资者所有,并未与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发生分离。可见,独资企业自身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再次,投资者直接支配企业,以自己的商号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无限责任。最后,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体资格依附于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是典型的自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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