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贺荣 编 页数:419
前言
近年来,二中院案件持续上升,从建院之初的每年5千余件上升到2008年2.4万余件,增长四倍多。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大。在首都整体发展中,由于东部地区处在奥运中心区、国际商务中心区、新城区等重要发展区域,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反映到审判、执行工作中,新类型案件、敏感性强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加上社会关注的一些大、要案,审判工作难度不断增大。面对日益加重的审判任务,法官能否从容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法律适用的效果最优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借助大要案汇编、撰写裁判要旨、编撰经典案例分析,成为我们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案例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具体化、现实化的重要载体,有着“动态法典”之称。从审判工作角度看,案例不仅能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与统一提供借鉴和参考,还有助于诉讼当事人理解法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导向,从而有利于促进调解、和解,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从推进法治建设的角度看,案例不仅能够为法律规则的健全和完善提供资源和动力,还能通过对法律条文加以详细说明与阐释,起到以案析法、析理的宣教作用,亦有助于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在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内容概要
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2万余起案件,由于东部地区处在首都整体发展的重要区域,城市化进程相对较快,二中院审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典型性强、审判难度大的案例。 “经验与逻辑”系列丛书,是从二中院审理的几十万案件中筛选出新颖、复杂的典型案例,以审判为源泉,以理论为支撑,以案例为载体,集结而成。所选案例质量层次高,近半数曾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权威载体,其中有对传统理论的新思考,有对新型案件的新探讨,有对已有审判经验的新总结,无不透视出先进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是二中院法官深入研究、精心审理、认真总结的结晶。
书籍目录
商标权 1.北京饭店诉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商业宣传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性质 2.北京法华毅霖公司与世纪恒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不正当竞争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3.美国汽车配件总公司诉北京三爱锐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4.《家庭》杂志社与北京里肯咨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对于区别特征不强的商标进行相似性判断应考虑的因素 5.中外文广告中心与北京时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在权利>中突中保护在先权利的问题 6.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段超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标准 7.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 【核心法律问题】相关公众的确定以及商标近似性判断 8.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企业改制引发的商标权归属问题 9.北京三木石商贸中心与北京迈拓英联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基准 10.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禁令案 【核心法律问题】商标侵权案件中作出诉前禁令的条件 11.天朝精细化工公司诉运河化工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即发侵权行为的认定 12.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诉潘祥春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市场开办者对其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3.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组合商标的侵权判定及相关权利冲突问题 14.台联良子公司诉兴元良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 15.北京馨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商标使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侵权的认定 16.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诉曹亚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共同原告具体受偿数额的认定著作权 1.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规范的“作品”间的区别 2.赵梦林诉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合同约定能否对抗作为第三人的著作权人 3.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作品名称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核心法律问题】内置手机铃音与录制行为的区别……网络知识产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
章节摘录
但是,对于每一帧画面而言,摄影师仍然具有表明自己为摄影者的身份权。一旦这个画面遭到侵权,制作者可以根据其享有的著作权,摄影者也可以根据其享有的身份权提起诉讼。 对于整个影片而言,电影作品的产生包含了很多方面人员的体力和智力劳动,但是,有些劳动并没有对电影的创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为作品创作提供资金、物质帮助或提供资料素材的,不视为作者。其基于的出发点是这些人的劳动,有的虽然是智力活动,但是却没有对作品的创作产生实质的影响。 作为灯光、美工等工作人员,其劳动本身不能够产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但是,从民法的意义上讲,劳动应该获得报酬,因此,其有依据与制片者的合同关系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同时,依据一般民法原则,劳动者有表明身份的权利。孟繁远作为灯光师参与了影片的摄制,其有在介绍电影创作人员特别是介绍灯光师时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依据电影摄制和放映的惯例,在影片上映时,或者在影片的宣传资料上会有对影片创作人员的介绍。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影片的灯光、美工等有表明自己作为灯光师、美工师身份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同样是依据一般的民法的原则产生的,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身份权范畴,而非依据著作权法所产生的。 对于美术师、灯光师、道具师等劳动者而言,虽然其没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如果其劳动被其他人所抄袭,如另一个制片者在其电影作品中使用了与一电影作品中的道具相同的有独创性的道具。那么该电影作品的制作者可以依据自己享有的电影作品著作权,道具师也可以依据自己作为该道具的创作者应享有的表明劳动者身份权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我们一般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