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中国检察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甄贞、 慕平 法律出版社 (2008-12出版)  作者:甄贞  页数:571  

内容概要

  《21世纪的中国检察制度研究》是立足于这样一个社会变革、观念革新的背景下,紧紧围绕着中国检察制度在本世纪建设与发展这一主题,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根源和发展脉络,寻找蕴涵其中的发展规律,并在借鉴他国检察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检察理论进行丰富与充实的成果。然而我们也深知,理论探索对先进性、前瞻性和开拓性的追求与司法实践对现实操作性的期待尚难完美契合,检察实践与检察理论总是呈现相互促进与滚动式的发展。本书体现着同处在一条战线上的我们为我国检察理论体系的现代化贡献绵力的良好愿望。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第一节 中国检察制度概述一、检察制度简说二、中国检察制度的概念厘清三、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四、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第二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沿革与发展一、中国古代检察制度的雏形二、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建立三、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第三节 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一、中外检察制度理念的异同二、中外检察制度立法的异同三、中外检察制度设置的异同四、中外检察制度改革的异同第二章 检察权的性质第一节 检察权性质问题的提出一、检察机关及其检察权的性质与定位问题的由来二、研究范式与改革模式的选择第二节 检察权的本质与检察权的生成史一、对犯罪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的刑事法制意义二、检察权的产生与分权制衡的司法体制三、检察权的中国特色及其发展趋向第三节 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性质一、法律监督的概念二、法律监督的基本特征第四节 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一、司法权的语义分析和形式分析与检察权的司法性二、司法权之纯粹法律权力性质与检察权的司法性三、司法之法与检察执法之司法性第三章 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组织体制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检察权的性质第二节 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第三节 中国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一、检察独立与公平正义二、检察独立与司法独立第四节 中国的检察体制一、检察体制与政治体制二、检察体制与司法行政体制三、检察体制的特殊性第四章 中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第一节 检察职能概述一、检察职能与检察职权二、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三、检察职能的体系框架第二节 刑事检察职能一、刑事追诉程序中的检察职能二、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检察职能第三节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职能一、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与司法审查职能第四节 检察职能的改革与完善一、刑事检察职能的改革与完善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改革与立法完善第五节 检察职能的拓展第六节 检察职能的行使理念一、检察理念概述二、检察理念对检察职能的意义三、我国检察理念体系的构建第五章 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第一节 代表公益诉讼原则第二节 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第三节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一、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二、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三、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关系四、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资产阶级司法独立的关系五、如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第四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三、以法律为准绳四、处理好几个关系第五节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六节 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一、检察工作与宽严相济二、贯彻宽严相济的路径探究第七节 依靠群众的原则第八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六章 中国检察官的角色定位第一节 检察官身份的概述第二节 检察官的诉讼权限和诉讼地位立案侦查阶段的职权二、侦查监督阶段三、审查起诉阶段四、审判阶段五、其他方面的职权第三节 检察官的职业作风一、依法办案的作风二、为民便民的作风三、公开透明的作风四、文明办案的作风五、清正廉洁的作风第四节 检察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维护捍卫社会稳定观念二、树立实质法治观念三、坚持党的领导观念四、坚持检察工作的道德性第五节 检察官的独立及保障一、身份保障二、经济保障三、退休制度四、惩戒制度五、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六、检察官的培训制度第六节 检察官的任命与精英化一、检察从业资格一体化的问题二、检察官职业化的问题三、检察官现代化的问题第七节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改革的背景和意义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形式三、主诉检察官的选拔第七章 侦查权与侦查监督第八章 审查起诉程序第九章 提起公诉与审判监督第十章 刑罚执行监督的现状与完善第十一章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第十二章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第十三章 中国检察制度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第十四章 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第十五章 转型与变革中的中国检察制度第十六章 检察改革:整体规划与局部设计

章节摘录

(一)域外检察制度概况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世纪的欧洲大陆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以国王为代表的中央集权要加强王权,实现民族国家的统一,为了对抗封建司法专横,以法律手段维护国王的利益而形成检察制度的雏形。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以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改造了封建社会的检察制度,从而形成现代检察制度。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检察制度分别起源于法国和英国。检察制度最早萌芽于14世纪的法国。国王菲力四世时期,诉讼模式从以当事人自诉为主的弹劾主义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国家主动追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先代表国王私人处理与诸侯之间纠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成为国家的专职官员,其职能扩展到对犯罪的追诉上,他逐渐具有听取私人控告,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支持控诉等职能。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将检察官分设于各级法院之内,将检控权力与审判权力分离,从而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的前身。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保留了这种检察制度,资产阶级确立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机制和无罪推定原则,并使审判与检控完全分离,从而形成了现代诉讼法意义上的检察制度。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法国检察系统在组织体系、领导体制等方面也逐步趋于成熟和稳定。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国的检察制度也广为传播,比如在德国,最早仿效法国设立检察院是在1843年的普鲁士,而在巴黎七月革命以后,北德诸国又仿效1846年普鲁士的一般模式,将侦查程序交给了检察;也严格地将主审程序分开。除此之外,欧洲大陆的意大利、芬兰、俄罗斯、比利时等国以及法国在拉丁美洲和非洲的殖民地国家,均以法国为范本建立自己的检察制度,从而形成了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英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建立大陪审团公诉制度的同时逐步形成的。11、12世纪为维护王室利益,英王亨利二世设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由他们负责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向法院进行控告,从13世纪开始,英王派律师代替其起诉,后来,国王的律师更名为总检察长,同时设置“国王的辩护人”,国王的辩护人后又称为副检察长。其职能主要是在皇家法庭上维护国王的利益,是政府法律顾问。这是英国检察制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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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为首都检察文库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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