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 编  页数:725  字数:124800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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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上篇 民事实体法 一、总则 二、物权  1.综合  2.房地产物权——土地  3.房地产物权——房产  4.农村土地承包  5.担保 三、债权(合同) 四、侵权行为  1.人身伤害  2.道路交通事故  3.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4.医疗事故  5.工伤事故  6.学生伤害  7.旅游事故  8.产品侵权 五、人格权  1.名誉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六、亲属(婚姻家庭)  1.婚姻  2.收养  3.继承 七、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其他下篇 民事程序法 八、民事诉讼  1.综合  2.诉讼证据  3.诉讼费用  4.立案与审判  5.执行  6.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九、仲裁

章节摘录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1995年5A9B建设部令第42号公布2.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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