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要点解答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宝发  页数:283  

内容概要

  220个实用问题详尽题解读物权法要点精髓,权威专家精辟释法,专业指引深入理解,

作者简介

王宝发,1947年12月生,河北省清河县人。现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天津法官学院第一专职副院长、教授,兼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分院第一专职副院长、教授。曾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现兼任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等职。1995年起享受国务院专家特岗津贴。王宝发教授长期从事审判、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注重应用法学的研究,著有《民法债权原理与新论》、《合同法实用问答》、《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等专著及大量法学论文、调研报告和司法建议。其最新著作《物权法要点解答》荣获2007年“全国优秀畅销书”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物权法基础问题  (一)物权法基本概念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保护第二部分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  (二)动产交付  (三)其他规定第三部分 所有权  (一)一般规定  (二)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四部分 用益物权  (一)一般规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第五部分 担保物权 (一)一般规定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第六部分 占有附录

章节摘录

  003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它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表明《物权法》并非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即“民事关系”。《物权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如下: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就是说,有关各种对财产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的行政管理不受物权法的调整,而应当由行政法等来调整。  2.物权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此处所说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动产等有体物,而不包括各种无形财产。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调整因为无形财产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债权、知识产权不适用《物权法》,而适用《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  3.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无论富人还是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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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是很不错的辅助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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