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215
内容概要
《2009年重点·难点·疑点三点一测3: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在内容上力求做到理论讲解、法条、试题三大要素的统一,提供给考生需要的、应试的知识!让知识点一目了然,减少阅读量,帮助大家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书籍目录
民法专题一 民法总论专题二 民法物权专题三 民法债权专题四 知识产权专题五 婚姻家庭和继承专题六 人身权与侵权行为商法专题一 公司法专题二 合伙企业法专题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专题四 外商投资企业法专题五 破产法专题六 票据法专题七 保险法专题八 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专题一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专题二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专题三 主管与管辖专题四 地域管辖专题五 当事人专题六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专题七 证明专题八 法院调解专题九 诉讼保障制度专题十 期间、送达及诉讼费用专题十一 一审普通程序专题十二 简易程序专题十三 二审程序专题十四 再审程序专题十五 非讼程序专题十六 执行程序专题十七 执行程序二专题十八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专题十九 仲裁协议专题二十 仲裁程序专题二十一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章节摘录
3.选择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特点在于债成立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给付,但履行债务时仅由债务人为一种给付,这就需要在履行债务前将两种以上的给付特定为一种给付,也就是将选择之债转变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较普通债的履行仅特殊在将两种以上的给付特定为一种给付,特定之后债的履行规则完全遵循普通债的履行规则。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随时行使。 4.按份之债的履行 按份债务为各个独立债务的集合,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其中一个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但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按份债务,某一按份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按份债权同样为各个独立的债权的集合,各债权人仅就其债权行使权利没有疑问。按份债权的受偿与各独立债权的受偿存在以下区别:(1)按份债权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未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按份债权基于单务合同而产生的,解除该合同须由按份债权人全体主张,其中一债权人的解除权消灭时,其他债权人的解除权也随之消灭。不过,在继续性合同中,解除权可由一按份债权人单独行使。(3)按份债权人全体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一按份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就其他债权人的份额受领给付;若为受领行为,则为其他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辅助人,或者是无因管理人。 【例】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答案及解析】B。丙承担对戊的全部赔偿以后,丙便取得了对甲乙丁的追偿权,甲乙丁应根据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丁对丙而言,形成按份债务的清偿。在按份债务的清偿中,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债权人免除某一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导致对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免除。5.连带之债的履行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债务人内部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诉请其他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履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1)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未进入破产程序的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以其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参加分配。(2)一个连带债务人以其债权抵销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消灭,各连带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也消灭,不再履行。(3)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该连带债务消灭,其他连带债务并不消灭。(4)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而无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对此应予承认,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须履行。 在连带债权的实现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1)一个连带债权因与债务人的债权抵销,或者经提存或混同而消灭的,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2)一个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除该债权人应享有的部分以外,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3)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有过失、转让债权、免除债务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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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重点.难点.疑点三点一测 PDF格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