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邱雪梅 页数:300
前言
雪梅本科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厦门大学完成硕士和博士学业。雪梅是个对法学研究非常执著的学生。她的硕士学位论文写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合同制度的变革问题,题为“我国合同法的回顾与展望”,汇入我主编的《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4)。在博士论文选题问题上,我曾建议她继续硕士论文的课题,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和审判实践以及学说理念的变化实在是太大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她完全可以在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写出一篇非常优秀的博士论文。但是,她却“自讨苦吃”,决意写现在的选题:关于民事责任体系重构的问题。这是一项需要研究者具有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功底和驾驭重大理论问题的能力才能胜任的研究工作。这对雪梅来说,无疑是一次非常大的挑战。她决意研究这个问题时,我尽管心里相信她能够出色地完成这一研究任务,但是还是为她捏一把汗。最终雪梅以出色的博士学位论文证明了自己的能力,也证明了自己正确的选择。当然,为了完成这一研究,她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例如,为了能够阅读和利用德文的文献,她自修德语,并自费到北京参加新东方的德语强化培训。为了获得德文的文献,她设法联系德国学者,长住北京收集资料。
内容概要
我国“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在维护人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但随着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上新义务与责任的不断扩张,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逐渐无法为这些新类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提供合理的制度空间,也无法为特别结合关系下受害人的损害提供周全的法律救济。传统民事责任体系遇到了新的现实困境。在考察两大法系和国内不同解决思路的基础上,借鉴德国法上的“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尝试建立不同于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保护责任,不仅可以在理论上厘清民事责任的界限,实践中实现对特定受害人的全面保护,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民事责任体系。
作者简介
邱雪梅,女,籍贯福建龙岩,法学博士,专业方向为民商法。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民商法论丛》、《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近年来着力于民事责任体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现为广州大学法学院教师。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理论研究现状 三、我国司法实务现状第一章 “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第一节 “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概述 一、民事责任概念的缘起 二、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三、民事责任体系:“契约—侵权”两分法的形成 四、民事责任体系:“契约—侵权”两分法的基础 第二节 我国法上民事义务的扩张与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困境 一、我国法上民事义务的扩张 二、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理论困境 三、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实践困境第二章 外国“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修正思路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修正思路 一、缔约上过失与积极侵害契约的提出 二、法国法——以扩张侵权责任为主的修正思路 三、德国法——以扩张契约责任为主的修正思路 四、两国修正思路的比较 第二节 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修正思路的考察 一、英美法“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概述 二、英美法——以扩张侵权责任为主的修正思路第三章 我国既有“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修正思路 第一节 学界的修正思路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二、扩大契约责任之修正思路述评 三、扩大侵权责任之修正思路述评 四、游离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内外之修正思路述评 五、三种修正思路的综合评析 第二节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之修正思路分析 一、四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之修正思路概述 二、关于四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之修正思路评析第四章 保护义务与“契约—侵权—保护”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第一节 保护义务的基本理论 一、“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概述 二、“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引发的思考 三、保护义务概述 四、保护义务与保护责任 第二节 保护责任与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一、保护责任概述 二、保护责任与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关系 三、“契约—侵权—保护”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第三节 保护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发展 一、契约外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二、纯粹经济损失 三、产品责任结论附录 1.2000~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概览表 2.民事责任体系之变迁概览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第一节 “契约-侵权”两分法 民事责任体系概述 一、民事责任概念的缘起 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的生命力之所在。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民事责任(法语Responsabilit6 civile,德语Haftung或Zivilrechtliche Verantwortlichkeit)这一概念是长时期历史演变的结果。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与民法中债务概念从融合到分离再到独立的过程。 (一)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概念的融合 罗马法是大陆法系之根基,民事责任概念之渊源也应追溯至罗马法。远在罗马法时期,债务和责任的概念是融为一体的。虽然当时罗马社会生活存在民事责任的事实,但民事责任未能抽象为独立的概念,而是被债务的概念所包含。据罗马法学者考证,拉丁文“obligatio”(债)既有债权、债务、债之关系的含义,又有责任的意义。关于“obligatio”(债)概念的界定,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Justinianus,公元483~565年)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在不同的场合均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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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体系重构》作者从新类型民事义务的共性入手,以统一的保护义务为基础提出有别于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第三种保护责任,进而提出包括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保护责任的三元新民事责任体系。此种见解具有独到之处,在理论上解决了新类型民事责任与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相融的问题,可成一家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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