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F.H.劳森,伯纳德.冉得 页数:206 译者: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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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着重介绍英美财产法的整体结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与技术,并非致力于某个特殊细节。因为特殊细节在普通法的各个国家中可能是各自不同的。 本书主要叙述现行的私有财产权益和它们的法律保护,包括财产的生产、分配和交易,而不主要探究由此而引起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这些话题已经被辩论了上千年,因为本书关注的是实际运作的普通法制度,而非抽象的理论。 写一本包罗万象而又明白易懂的财产法教科书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本书中关于普通法的一般陈述当然在各个普通法地区存在例外和细微差别,但是如果我们致力于那些例外和细节,这些重要的基本要素很快就会被淹没在枝节问题的汪洋大海中。 本书是对英国财产法制度的撮要性专著,其独特性在于将普通法中财产法这个极其博大精深、纷纭复杂的体系提纲挈领,深入浅出地展示出来,使学生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就可以把握财产法的基本结构、概念和原则。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F.H.劳森(1897—1983),牛津大学比较法讲座教授,是一位研究领域广泛和多产的学者。其诸多著述涉及宪法和财产法,生前为英国科学院院士。
书籍目录
译者前言冉得教授为中文版写的序言PREFACE英文原著(2002年第三版)前言第一部分 导言 第一章 学科、背景与法源 1.关于这个学科 2.法律环境 (1)国际公法 (2)宪法条款 (3)欧共体的法律 (4)公法与公共财产 3.财产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立法 (3)各类法律渊源的关系 (4)专业词汇第二部分 财产的一般概念 第二章 物的分类 1.物的一般概念 2.有形财物 (1)不动产 (2)活的动物 (3)动产 3.无形财物 (1)权利证书式无形资产:商业票据 (2)书证式无形财产:投资证券(股票、股份、债券等) (3)非书证式的无形财产:应收账款和作为财物的合同 (4)知识产权 (5)货币 (6)基金 (7)资本与收入 第三章 财产权益的取得 1.初始权益 (1)第一产权 (2)继后产权 (3)占有 (4)添附与改造 2.派生权益 (1)赠与 …… 第四章 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三部分 普通法的技术 第五章 概念与范畴 第六章 所有权及其分离 第七章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土地登记制度第四部分 财产权益的标准模式 第八章 租赁 第九章 担保 第十章 不动产:地役 第十一章 继承第五部分 作为财富的财产 第十二章 财富 第十三章 对遗赠关系的调整 第十四章 结论冉得教授对2002年版英文原著的修订意见
章节摘录
信托关系通常是由信托设立人(Settler)通过一个法律手续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这既非赠与也非借贷。或者说这是赠与收益人的财产。要理解信托制度,就要将它与其他制度加以比较和区别。 第一,信托不是一个法人,也不是一个公司。信托本身不能持有财产和签订合同,必须通过受托人设立。设立信托也不需要由国家批准,也不需要登记注册。 第二,受托人也不是信托设立人的代理人。原则上来说,设立人不能撤换受托人,也不能收回信托财产。除非在信托设立的文件上另有约定,一般设立人死亡而信托关系不会停止。 第三,受托人也不是收益人的代理人。假如受托人为受托财产中的一座大楼买了火灾保险,设立人和收益人都不需要支付保费.而受托人需要交付保费,不过他可以事后从信托财产中得到补偿。 第四,信托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尽管它可能包含着一些设立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因为受托人可以拒绝接受这个委托。假如受托人是个专业公司,如银行或信托公司,他们会主张在协议中增加受托管理报酬或减少受托人责任等合同式条款。但是信托本身并不必须包含合同。它可能通过遗啊设立,可能根据当事人活着有效原则(inter vivos)而单方面设立,例如,财产所有人可以宣布他自己是一些指定收益人或某个慈善事业的财产受托人。 即便信托设立人与专业受托人之间定有合同,设立人也不能起诉受托人违反合同,除非他同时又是收益人并蒙受了损失,他只能以收益人的身份起诉受托人。法院可能取缔一个不良受托人而委任另外一个,但是法院不可能取缔和另外委任与你签订合同的人。因此不能说信托关系是一个为了第三人(即收益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因为它本质上不是合同。 受托人与收益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首先他们二者从未签过合同;第二,受托人的责任只是尽他的最大努力。如果不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而受托财产全部灭失了,那收益人的权益也就此告终,因为收益人的权利不是经过担保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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