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法学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鲁千晓,何媛  页数: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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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新颖完整的基本理论。包括司法方法学概念、特点、性质、对象与任务;司法方法的基本理论;司法方法的价值;司法方法的要素;司法方法的科学化;司法方法与制度保障等,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司法方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全面理清了司法方法与司法主体的关系,包括主体条件对司法方法的影响,司法方法对司法主体理论素质与业务能力的要求。  深刻分析了司法方法与法制环境的关系,包括司法方法所需的宏观法制环境。  恰当解释了司法方法与道德传统、国民素质的关系。  客观阐明了司法方法自身的改革与发展。  巨大的资料参阅量,主要参考书目多达100多部,广泛涉猎国内外哲学、心理学、法史学、法经济学、法哲学、法理学、法解释学、法律方法、程序操作方法、科学技术方法的基本理论与前沿观点。《司法方法学》是一部全新的不可多得的法学巨著,不仅有益于推动司法的发展与改革,也必将对中国司法理论乃至整个法学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简介

鲁千晓,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上篇 总论第一章 方法的价值论第一节 科学方法的一般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方法与相关概念第三节 方法的价值第四节 方法与环境条件第五节 方法与主体条件第六节 社会学方法的来源第七节 适用于司法方法研究的具体社科方法第八节 社会学方法与司法方法的关系第二章 司法方法学的概念、特点、性质、对象与任务_第一节 司法方法学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司法方法学的性质第三节 司法方法学的对象和任务第四节 司法方法学的价值第五节 司法方法学的基本原则第六节 司法方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三章 司法方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司法方法的概念与内涵第二节 司法方法与其他学科方法第三节 司法方法的特征第四节 小结第四章 司法方法的理念与价值第一节 现代司法的特点第二节 定位司法方法理念的几个视角第三节 司法方法的价值第五章 司法方法的要素第一节 司法方法的主体第二节 司法方法的内容第三节 司法方法的对象第四节 司法方法的结构第五节 司法方法的组合第六节 司法方法中的裁量第六章 司法方法学与基本法学范畴第一节 司法方法学与法理学、法哲学第二节 司法方法学与立法学第三节 司法方法学与法律逻辑学第四节 司法方法学与审判方式研究第五节 司法方法学与诉讼法学第六节 司法方法学与实体法学第七节 司法方法学与行为科学第八节 司法方法学与证据法学第七章 司法认知与司法方法第一节 司法认知方法概说第二节 司法认知的对象与范围第三节 司法认知的价值、功能、分类与特征第四节 司法认知方法的效力与科学化第八章 司法方法与法定规则第一节 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司法方法的从属性第二节 法定规则的种类与功能第三节 司法方法是限内用法之精神的方法第四节 司法方法是限内技术第五节 司法方法对法律规则缺陷的修正第九章 司法方法与法官审判心理第一节 法官素质与司法方法第二节 法官情感、态度与司法方法运用第三节 法官动机与司法方法第四节 法官个性心理特征与司法方法第十章 司法方法的科学化第一节 法官对司法方法的理解和理性化追求第二节 当事人对司法方法的要求第三节 追求科学的司法方法第四节 司法方法选择与社会心理承受力第十一章 司法方法运用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一节 角色心理与司法方法运用第二节 社会心理现象与司法方法运用第三节 运用司法方法的原则第十二章 司法方法与制度保障第一节 司法操作与司法管理第二节 科学司法方法的适用与管理制度第三节 司法管理的对象与目的第四节 司法方法的科学化对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五节 司法管理科学化的必然性中篇实体方法第一章 司法解释方法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第二节 司法解释方法的特征第三节 司法解释方法的分类与形式第四节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第二章 司法推理方法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分类第三节 司法逻辑推理方法第四节 科学推理方法第五节 哲学推理方法第六节 经验推理方法第七节 司法推理方法的功能与原则第八节 司法推理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第三章 法律论证方法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法律论证方法与相关方法的关系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规则、方法与恰当性问题第四章 法律思维方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思维概述第二节 思维方法的特点与分类第三节 法律思维方法第四节 法律思维方法的特征与分类第五节 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的区别第五章 法学解释方法(一)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领域的术语之争与法学解释第二节 法学解释方法主客观说第三节 实体法适用方法的特征第四节 我国实体法与司法方法第五节 法学解释的具体方法第六节 结语第六章 法学解释方法(二)第一节 体系解释方法与法意解释方法第二节 扩张解释方法与限缩解释方法第三节 反对解释方法与当然解释方法第四节 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第五节 法学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第七章 法学解释方法(三)第一节 法学解释方法中的法官造法第二节 价值判断方法第三节 漏洞填补方法第四节 利益衡量方法第八章 法学解释方法(四)第一节 历史方法第二节 量化方法第三节 事实解释方法第四节 判例解释方法第五节 合同解释方法第九章 法官职业思维方法第一节 法官的职业理性与司法方法第二节 法官思维与司法方法的关系第三节 法官思维的分类第四节 法官思维的具体方式第五节 法官思维与司法方法的选择适用第十章 实体裁判方法第一节 实体裁判方法的概念与内涵第二节 实体裁判方法的价值、特征与分类第三节 运用实体裁判方法的一般原则第四节 实体裁判的方法第五节 实体裁判方法选择及其适用的前提第十一章 自由裁量及其方法第一节 司法方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第二节 司法自由裁量的范围第三节 自由裁量方法的概念与特征第四节 自由裁量方法的依据与学理解释第五节 自由裁量方法的程序内容第六节 自由裁量结果的效力第七节 自由裁量方法的原则第八节 结语——自由裁量方法的效果评价下篇 程序方法第一章 程序方法引论第一节 程序方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程序方法与程序法原则第三节 程序规则缺陷的添补与修正第四节 程序规则冲突与解释第五节 程序方法与诉讼模式第六节 程序方法与审判方式第七节 诉讼模式的再选择与程序方法的定位第八节 程序方法的特性第九节 结语第二章 程序公正价值定位与程序方法第一节 程序公正与司法目标第二节 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第三节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第四节 程序正当原则对程序方法的要求第三章 程序方法的分类第一节 程序方法的几种学理分类第二节 立案审查方法第三节 庭前准备方法第四节 证据交换方法第五节 开庭审理方法第四章 程序性裁判与裁判表达及其宣告的方法第一节 关于程序性裁判方法第二节 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第三节 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化第四节 裁判文书的表达方法第五节 不同案件判决书的制作方法第五章 指导举证方法:第一节 诉讼证据的特征与性质研究_第二节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举证责任与举证方法第四节 举证及其指导的方法第五节 无证据与举证方法第六节 举证的具体方法第七节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与证据距离的理论价值第八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方法第六章 组织质证方法第一节 质证方法的概念与内涵第二节 组织、指导质证的方法第三节 刑事诉讼质证方法第四节 民商事诉讼质证方法第五节 行政诉讼质证方法第六节 一个延伸的话题——律师质证权第七章 认证方法第一节 认证方法的概念与内涵第二节 认证方法的几个理论问题第三节 两个不同层次证据问题的认证方法第四节 若干特殊问题与认证方法第五节 证明责任分配模式与认证方法第六节 可信性认证的具体方法第七节 刑事诉讼中认证的具体方法第八章 自由心证方法第一节 自由心证概述第二节 自由心证方法的条件与内容第三节 自由心证方法与法定证据规则的关系第四节 三大诉讼领域自由心证的具体方法

章节摘录

上篇总论第一章方法的价值论众所周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方法支持,任何具体学科都要求具备适应自身特点的方法论体系;否则,科学发现和科学发展都将是一句空话。不仅仅是人类的科学研究需要方法,甚至生物生存、繁衍,以及更进一步地说,自然物质组合也需要相应的方法——机理。限于本书主题,我们不可能更多地关注自然科学的方法,但是,不会完全排除自然历史长河中曾经为自然之物的进化,发挥过重大作用的那些重要机理或原理。应当说,社科人更加注重社科领域方法的总结与研究,这是社会科学发展的根本所在。我们不止一次为本领域发现新方法而深感欣慰,也为许多课题缺乏切人的适当方法,致使我们的研究徘徊不前。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们在发展社会科学的过程中,没有能够更多地集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共通之处,即没有良好的相关学科方法的借鉴机制;其次,可能由于我们过于注重社会科学本体的特征,没有重视从自然科学最新研究方法中汲取营养。现代自然科学包括生物科学、信息科学的发展,为更新我们自己的认识和研究思路提供了许多有益信息。特别是关于“宇宙大爆炸理论”(属于假说)的问世,使我们先前的宇宙观之基发生了塌陷。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问世,科学家发现宇宙存在“反物质”的研究成果,“时间弯曲”实验的成功,以及生物起源理论的一次次更新,难免使我们对过去教科书上讲的物质意识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哲学范畴作进一步思考。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很好的哲学头脑,即使发现其中缺陷,也不大可能为之提供修正之术。然而,我们思考自然科学领域这些问题所得的启迪,对于研究和阐明司法方法,思考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争议具有重意义。科学家关于生命之源的探索在艰难中不断前行,尤其是近十年来,人类对自身生、老、病、死以及遗传、变异的机理探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基因方法是目前研究动植物生息规律的重要的十分有效的方法。为此,世界发达国家与中国共同实施了人类基因组计划。人类关于基因的研究方法,不仅为成功绘制人类自身的基因图谱,而且还为成功地破译许多动、植物基因密码提供了方法支持。细胞、基因研究促进了动、植物“克隆”技术的发展,也推动了转基因生物的兴起。可见,各个学科新方法的诞生,在世界范围内对经济、法制、伦理、道德以及资源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些领域引起了一系列革命。不仅如此,细胞、基因研究以及由此延伸而来的“人类脑计划”的研究方法,将大大推动包括生物学在内的整个生命科学和心理学向前发展,使人类对生命、心理、行为这样一些颇具悬念的宏、微观问题产生新的认识。然而,人类进行科学发现和发展科学所需之外的面临天体物理学、地质学到生物学等具有自然历史特点的宏观命题研究中,更多地使用了假设等科学方法。假设既是科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宇宙大爆炸假说、大陆板块漂移假说、外星有生物活动的假说,以及最近英国科学关于外星人曾经改变过人类基因的假设等,对研究自然历史和人类历史非常重要。科学命题的定论,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科学家们不得不采取提出假设的方法,根据现有的科学理论,预先形成一种具备一定可行性的假设,用以指导进一步的科学探索。先假设,后实证的方法,为人类沿用了许多世纪,且今后还将被有效运用。人类对自然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自身的生存与资源问题。但是,随着这项研究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绝大多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其他可再生性资源必然又面临污染的严重危险而不能当即利用。于是,合理开发和科学保护资源的方法应用而生。资源有限性理论,促使人类在有关方面的研究方法上狠下工夫,力求创新。而这些方面的方法将成为人类把握自身命运,解决自然矛盾的良方。换个视角讲,资源领域遇到的上述难题,与司法领域的资源状况十分相似。关于资源意识不仅体现在人类生活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同样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高成本,要求全社会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们要切实强化资源意识,运用节约资源、降低消费、提高效率的科学方法,以更加合法、公正、高效、合理的司法操作规则,实现司法的目标。社会科学的兴起与发展,说到底就是一个方法问题。人类在自身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发明、发现和总结了许多科学方法,如自然科学研究的新发现、新方法,食物链一生态平衡法、遗传基因一改变染色体、反物质一异向思维、厄尔尼诺现象一环境系统治理等,只是尚待探索完善。社会科学领域也是如此。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方法,这是社会科学领域一个古老的话题,但也是一个很少有人系统考虑和准确界定的课题。必须承认,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个领域的方法具有明显的趋同性或可借鉴性。社会科学的方法涵盖了司法方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方向,因此,有关社会科学方法的研究和探讨,必将为正确定位、丰富、完善、规范司法方法发挥重要作用。第一节 科学方法的一般概念与特征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科学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个部分。虽然,至目前,科学家们尚不能将两个科学领域所采取的方法截然分开,但是,谁也无法混淆两个领域固有的界限。我们必须考虑从自然科学方面获得十分有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以充实社科研究,推进社科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可以考虑司法方法应当充实些什么,如何加以完善和规范。一、方法的概念与内涵(一)关于方法现代汉语是这样解释“方法”一词的,它是关于解决思想、说话、行动等问题的门路、程序等。哲学上认为,方法是指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手段或策略。两者表述角度不同,强调的内容有别,但在解释“方法”的内涵的完整性方面是一致的。前者强调了“方法”应当具有的程序性特点,符合办任何事情都有讲究效率之必要,而要达到效率目的,就必须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步骤,实施相应的方法。程序较为明确,易于把握。这也是哲学上的方法所包含的手段之义。后者强调策略,应当说也在程序内涵之中,但策略更接近艺术,是一种非常微妙的东西,不大好把握。有人指出。所谓方法就是为解决理论的、认识的、实践的、日常生活的特定任务所采用的一定途径、手段和办法,如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认识方法、思维方法,而思维方法是人们认识世界的规则、程序和手段,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一种认识工具系统。我们从不同角度审视同一方法的特性与功能,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况且方法不同于一般直观之物,方法与思路,对策、手段、方式、过程等相关概念存在不易区分的内容,所以,要给它一个十分准确、统一的定义比较困难。不同的领域需要不同的方法,不同的人对方法一词有不同的认识,我们只能通过概括其大义和特点,对它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可以说,以上两个定义结合起来,能够基本反映“方法”的本质与特点,体现方法在科学研究中的基本功能,这一问题将在下文深入讨论。(二)关于方法论对“方法论”有两种解释:一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和学说;二是在某一门具体科学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从字面上解释,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的来源、发展过程,以及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的学说。由于对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不同回答,分成唯心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认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的论断的科学性不言而喻,认为认识来自实践,是对实践的能动反映,依其程度不同分为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个层次。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至最终达到准确反映客观规律的理想状态。而在这一过程中,关于认识层次上和实践层次上的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方法论涵盖了所有学科的研究思路与手段,并在不同领域以不同的形式和特质表现出来。方法对人类研究、认识自然与社会两大问题至关重要,所以,当我们面对某一命题时,必须首先想到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论,建立什么样的方法体系。笔者认为,方法论与方法是不同的概念,方法论是关于研究一种理论的方法学问,而方法只是关于实践的学问;方法论是一个学科自身的工具性内容,而方法则直接是实践的工具。尽管二者在某些方面有不易区分的情况,但总体是有区别的。这也是建立司法方法学,并有理由抵御人们可能质疑这个学科意义的基础。这里所讲的方法,有两个层次,一是能够单独使用和个别操作的具体方法,二是为某个学科用以研究的整个方法体系,即方法论。这也是我们讨论司法方法这个课题时所必须扶正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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