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安建 页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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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配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各条规定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绪论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定义及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有资产权属】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 第六条【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第九条【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条【国有资产保护】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政府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条【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选择企业管理者】 第二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者的任职程序】 第二十五条【企业管理者兼职禁止】 第二十六条【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奖惩和薪酬】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政府直接任免企业管理者】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之一】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之二】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应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政府其他部门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风险防范】 第三十七条【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企业改制的定义】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改制方案】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评估和作价】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关联方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禁止的关联方交易】 第四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的决定】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应当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九条【如实提供评估资料】 第五十条【遵守评估准则】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义】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宗旨】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向管理层转让】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第五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政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交易无效】 第七十三条【企业管理者的市场禁入】 第七十四条【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适用】 第七十七条【施行日期】第三部分 附录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二、相关说明、汇报和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三、相关立法资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部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部分专家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和部分地方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意见 国有资产法(草案)云南调研情况简报 国有资产法(草案)四川调研情况简报 国有资产法(草案)上海、广东调研情况简报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吉林调研情况简报
章节摘录
第二部分 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制度不够健全,在一些地方和一些国家出资企业,假“改革”,之名,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无偿分给个人等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呼声很高。近年来,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和建议,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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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是权威机构组织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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