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498
内容概要
本丛书在我社“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丛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框架体系和编注体例,增补了近期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最新增加了主体法的导读及条文注释,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突出热点:丛书根据法律适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按照文件类別共分为15个分册,其内容涵盖了民事、商事、刑事、合同、赔偿、物权、房地产、建筑、公司、财税金融、交通、劳动合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诸多社会领域。 *全面收录:丛书全面收录了相关领域的各类法律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等。 *方便实用:丛书秉承《法律小全书》一贯的编辑宗旨。竭力为读者提供其他更多、更方便的实用内容,包括:常用的文书范本、典型案例和操作流程:主体法律附加导读、条文主旨、条文注释和关联法规;部分分册加收更具指导意义的地方审判政策。 *动态增补:为了适应法律的不断发展,本丛书还为读者提供最新法规资讯的增补服务,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和内容,并且提出对本丛书的意见和建议。 本书采用最新编注体例,精选最为常用的民事诉讼及仲裁、公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近300件,汇集成册,分为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两编。其中民事诉讼编包含总类、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诉讼时效、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等19个问题;非诉讼程序编包含仲裁、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律师工作等5个问题,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应对常见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书籍目录
编辑出版说明总目录目录一、民事诉讼编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6.2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2.4) 2.管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3.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1990.7.28)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1990.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问题的复函(1994.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4.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1994.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1995.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2002.5.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5.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2007.6.20) 案例精选 韩国新湖崗杜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文书范本精选 管辖权异议书 3.审判组织 4.回避 5.诉讼参加人 6.证据 7.期间、送达 8.调解 9.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10.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1.诉讼费用 12.诉讼时效 13.起诉和受理 14.第一审程序 15.第二审程序 16.特别程序 17.审判监督程序 18.督促程序 19.公示催告程序 20.执行程序 21.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二、非诉讼程序编 1.仲裁 2.人民调解 3.公证 4.司法鉴定 5.律师工作
章节摘录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卸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却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特殊案件专门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却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可以用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只有这三种。[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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