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韩松 页数: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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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筚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大学的根本宗旨是培养高水平人才;围绕这一根本宗旨,教学和科研是学校的两项中心任务。由于十万校友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法律行业的杰出表现,西北政法大学对自己的教学水平从来都相当自信。近年来,学校更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行政化,提倡回归大学本位,坚持加强实践教学、服务社会、开放办学的方针,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大法学院都有个别教师挂职司法部门实践的经验,但我们已将法科教授的挂职作了分批次、普遍化的安排;我们在全国首创了所有法科青年教师担任法官助理一年、法科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半年的实践教学模式;多年来,我们都把法庭辩论、模拟法庭教学正式纳入课程体系,等等。一系列的教学改革,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提升。 科学研究也是大学的重要职责之一。经过几代西北政法大学学人的努力,现已形成了在价值哲学、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死刑问题、法学教育研究等领域的一批特色研究成果。但毋庸讳言,在科研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文类学科比之理工类学科,单科性大学比之综合性大学,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激励教师申报承担各级研究课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校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已达到170多人,而且分别来自英、法、德、美、日、韩等国外著名大学和国内名校,学渊结构显著改善。近五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2项,名列陕西高校前茅。为了使教师已取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并鼓励教师取得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西北政法大学决定出版这套学术丛书。
内容概要
本书的核心内容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做了论述。作者提出的学术观点主要有:1.集体所有权在实质上是集体成员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同成员的集体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2.在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总同共有或者集体共有的概念和理论。3.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成员集体是成员个人的集合,是本集体范围代代相传的成员集体,不仅指现实的成员,也包括潜在的成员。现实成员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兼顾后代成员的利益,因此对集体所有权行使需要做出必要的限制。4.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实现的典型形式。
作者简介
韩松。1962年生,陕西省凤翔县人。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主编,法学研究员,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2006年被陕西省省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2007年被陕西省省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称号。2007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8年获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学报事业有突出贡献奖。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独立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集体所有制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集体所有制的论述 第二节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实践 第三节 传统集体所有制分析 第四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 第五节 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和类型 第六节 集体所有制的实现第二章 集体所有权 第一节 集体所有权的实质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的性质 第四节 集体所有权的形式 第五节 集体所有权的共同所有形式 第六节 总同共有权 第七节 集体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形式 第八节 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的实现第三章 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形式 第一节 实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形式的意义 第二节 实现集体所有制企业形式的回顾 第三节 实现集体所有制企业形式的创新 第四节 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的实现 第五节 股份合作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的实现第四章 实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关于集体所有权的立法研究 第二节 关于合作社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问题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三)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制在客体上要在不断的市场交易中确立和实现结构的优化 所有制是主体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要素要通过市场的交易配置于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也就是说所有制主体只有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生产资料,而不能再主要通过政治分配、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以对资源的政治分配、行政划拨的方式形成的所有制具有相对的凝固性。而通过市场交易对生产资料的获取则是不断进行的动态化过程,而且是多种所有制成分之间平等的相互进行交易的过程。所有制所体现的产权关系是可转让的。正是在这种交易或转让中,通过产权关系的优胜劣汰优化了所有制结构。比如,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营利性领域所占比重过大,就可以通过出售一些股份适当退出,从而达到其结构的优化。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 市场经济是资源的配置方式,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作为社会多数人的劳动者控制和支配生产资料,实现其最根本的物质利益。公有制所要实现的是公有社会成员的根本的物质利益,是公共的物质利益。传统理论认为公有制条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只能采取计划配置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市场经济的配置方式;把市场经济同私有制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同计划经济等同起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明确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不是社会制度划分的标志。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方式,它不是凌驾于社会制度之上的一种决定力量,资本主义经济不是没有计划,社会主义经济也可以是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大明确认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多元市场主体是独立利益主体,是平等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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