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清池  页数: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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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清池先生的书稿,我读过两遍了。  在美国华尔街爆发金融危机时,此书出版,算是一种巧合。  为什么我会有这种感觉呢?有两个原因:其一,这本书深入分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法律问题。作者为了写这本书,先在美国学习了两年,回国后,每年都再到美国搜集新资料。他掌握的资料,非常完整、丰富。作者在美国,还亲眼观察、亲身体会美国公司治理的文化背景。对于中国的学者来说,这不容易。作者对美国公司法的理性思考和感性认识,可以帮助读者更容易明白:正在发生的美国金融危机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其二,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多以美国为参照系。但现在美国华尔街出了这么大的问题,大型金融公司倒闭,过去连做梦都想不到,现在却成了现实。如何解释呢?从媒体上看到,已经有法律人开始怀疑美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效性了,也有人认为根本问题不在于法律,而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这当然也是很好的解释。对法律人来说,应该从我们独特的专业视角,来分析这场金融危机。清池先生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能够给我们很多启发。  既然谈到了美国金融危机,请允许我多说几句。

内容概要

与传统上基于法律特征对公司法、信托法与合伙法进行个别研究的进路有别,本书从法经济学、比较法与历史的视角来研究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从公司、商事信托与合伙企业的共性出发,本书通过对不同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进行比较分析,考察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透彻地解释了商事组织法律形式的本质与特征。

作者简介

李清池,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耶鲁大学法学硕士;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金融法、商事组织法、法律与发展;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学术期刊;曾任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现任教于国家行政学院。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视角与方法    三、思路与结构第一章 研究的背景    一、商事信托的兴起    二、商事组织形式的合约化    三、商事组织形式的趋同    四、文献评述第二章 理论框架  第一节 企业的经济本质    一、企业与市场    二、交易费用与经济组织    三、企业的合约解释    四、企业的产权理论    五、企业的本质与结构  第二节  商事组织法的经济分析    一、公司法的经济分析    二、法律的资产分割功能  三、法律对治理结构的作用 第三节 理论框架的提出   一、理论框架的内涵   二、商事组织法的独特性第三章  公司的法律结构 第一节 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一、公司资产独立的实现   二、公司资本制度新解 第二节 公司法的范畴   一、公司担保能力问题   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第三节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一、国际比较分析   二、改革的逻辑第四章  商事信托的法律结构 第一节 作为财团的信托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的财团性质 第二节 共同基金的治理结构   一、证券投资基金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三、比较法上的分析第五章  合伙企业的法律结构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   一、合伙财产的归属   二、合伙企业的地位 第二节 有限责任合伙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特征   二、有限责任合伙的发展   三、有限责任合伙的应用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的特征  ……第六章 基础问题的比较分析第七章 商事组织形式的演进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信息问题  为了明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逻辑,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需要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监事会)?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然而找到问题的准确答案并非容易。  尽管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不同,但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采用了董(监)事会的内部治理模式(Board Model)。所谓的董(监)事会治理模式有三层含义:(1)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董事(监事);(2)董(监)事会由多人组成,共同进行决策;(3)董(监)事会选任并监督公司管理人员。从历史演变来看,董(监)事会制度的起源大多有其制度根源。现代的董事会制度虽然直接沿袭了十六七世纪西欧特许公司(如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的模式,但根源上应追溯到中世纪欧洲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221]而监事会模式则是来源于德国劳工运动的兴起和共同决策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美和欧洲大陆公司法的一并借鉴。应该说,今天世界各国的董(监)事会模式是各自独特历史形成的结果,然而准确地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安排,不仅需要了解历史演变过程,还必须回归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原理。  从功能上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董(监)事会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首先,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集中管理机构——无论是美国的单一董事会制度或者德国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出现,是因为在大型公司中股东人数众多,难以有效协调行动,众多的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也不足以吸引他们关注公司的日常管理。面对这些情况,历史上大型公司开始出现时就已经实行集中管理,虽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

媒体关注与评论

  无论从题材选定、学术视角或方法进路等方面,均充分展现作者扎实的学术根基与卓越的研究能力。作者以动态的功能主义作为研究工具,导入经济、社会、以及历史诸因素,并以比较法分析对比,活化了静态的成文法律规范,梳理出商业组织的法学架构之整体经纬,值得高度肯定。  本书勾勒出严谨的学术理论框架并将其运用于现实环境,对于引导我们走出商事组织的迷宫,做出重大贡献。  ——王文宇教授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企业与金融法中心主任  本书将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研究通了,也讲明白了。而且此书资料搜集很全,必然是一本学习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很好的参考书。  ——吴志攀教授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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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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